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自2016年到2020年宣判的典型案例。案例具体如下:
2016年——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众某兴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由于被执行人众某兴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房产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前往涉案物业查明情况,发现涉案物业居住人员众多,共有租户292人,经过专业技术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测,发现该物业存在安全通道阻塞、消防设施缺失、电线裸露、堆放大量可燃材料等安全隐患。
一方面要尽快推动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又要预防公共安全风险,执行人员经过与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研讨,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包括到现场张贴执行通知公告,走访现场,与租户们逐一进行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劝导,对其中拖延履行的租户进行再教育,促使其自行搬迁;对不理解、不配合的租户,持续沟通,以敦促其按期搬迁,其中一家家具商场拒不搬迁,反抗强烈,后经执行人员的反复劝导,最终家具商场亦同意搬离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租户中最后搬迁的是一位身患癌症的老人,因在屋顶种植了药材,未到收成时节,不肯搬离,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人员耐心促成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待药材收成后再搬离,最终老人于2017年1月初安然搬离房屋,至此西丽市场综合楼全部租户的搬迁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2017年
1、夏某仓拒执获刑案
2017年8月31日,南山法院公开宣判夏某仓拒执案,对被告人夏某仓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仓系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生效判决,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支付深圳市华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05.3万元及违约金,夏某仓承担连带责任。但夏某仓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法官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责令报告财产、责令履行义务等强制措施后,仍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依然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多次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往返澳门、马尔代夫等地。被告人夏某仓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侦查、起诉、开庭审理,南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夏某仓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南山法院与南山公安分局、南山检察院建立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以来审判的首宗拒执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老赖”。
2、星海某城三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邓某、李某莹、杨某润系深圳市南山区星海某城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星海某城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深圳市某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涉案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及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遂依法支持三原告诉请。同时,三原告作为业主个体,在行使自己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时,应以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考虑问题,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进行活动,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据此,法院认为应当对业主行使该权利加以合理限制,知情权的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本案为典型的业主知情权纠纷,法官在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的同时,强调权利行使之限度,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3、广某化工173宗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
2016年8月31日,广某化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经营场所地块不符合政府城市规划必须搬迁,并于即日起停产,该行为引起众多员工不满,纷纷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并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员工诉求获仲裁委支持。2016年12月6日,广某化工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共计立案173件。
该系列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矛盾尖锐,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山法院受理后,经众被告保全申请,依法及时冻结广某化工公司财产1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并作出一审判决。广某化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深圳中院已终审173宗,全部维持原判。
该系列案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较好。
4、美团诉饿了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是为消费者提供本地服务电子商务的公司,原告开办的“美团网”和被告开办的“饿了么网上订餐”均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原告起诉至南山法院称,被告拉某斯公司和被告猪某世家小吃店在其“饿了么网上订餐”网站的网页上发布“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的广告。原告认为,上述价格对比广告完全是其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拉某斯公司系经营同类竞争业务的经营者,两被告在被告拉某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上、被告猪某世家小吃店的商户页面进行片面的宣传和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法院在综合考虑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两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时以两被告在“猪某世家小吃店”具体订餐页面进行虚假宣传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为准,判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数额共计50000元。
该判决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被告猪某世家小吃店在二审过程中注销,所以深圳中院在二审时调整为由被告猪某世家小吃店的经营者谢某静与被告拉某斯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8年
1、“暗夜攻击小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暗夜攻击小组”系成立于老挝的黑客组织,被告人姚某杰、李某、原某辉、周某伟、原某、原某赛、卢某杨系该组织成员并各自分工;被告人张某婵系被告人姚某杰的妻子,在老家负责帮姚某杰转账并寻找联系攻击测试目标;被告人丁某子、董某、李某胖通过非法入侵网络服务器夺取控制权(俗称“抓肉鸡”),并向该黑客组织出售“肉鸡”服务器的控制权。2017年初,“暗夜攻击小组”对某网络云服务器进行“DDOS”攻击,致使在该服务器运营的“微乐”“途游”“颗豆”三家网游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产生经济损失47170元。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DDOS”攻击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6月8日,南山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11名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全部认罪服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所涉“暗夜攻击小组”系跨国黑客犯罪团伙,案发后,广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专案组先后辗转国内10个省市并远赴柬埔寨,终成功破获。
该案的顺利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有效维护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秩序。
2、全国首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资金罪案
王某浩系南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方便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王某浩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设备维护、小区物业维修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2015年12月1-8 日,王某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上述对公账户中分9次将44万元转出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4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4万元用于出借。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财务审计,王某浩用自己另外的银行账户向上述对公账户分9次转入44万元。审计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浩对该笔资金有违规使用的嫌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浩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判处王某浩有期徒刑九个月。后王某浩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全国首例住宅小区业委会主任挪用资金案。案件争议焦点为业委会是否为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业委会主任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该案结合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目的及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相关解释或批复中反映的精神实质,确认业委会属于刑法分则中的“其他单位”,被告人王某浩作为业委会主任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案裁判结果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也对广大业委会成员具有较强警示教育及行为指引作用,督促业委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履职。
3、百旺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系百旺大厦一层租户,被告系房东。因百旺大厦拆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装修、经营损失等费用,被告则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分歧较大、僵持不下,而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将严重影响百旺大厦乃至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项目的整体拆迁工作。为此,南山法院积极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准确把握利益分歧点,深入拆迁现场组织调解工作,阐明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长远利益,在区委政法委、拆迁办等部门联动协调下,终于调和分歧,双方均撤回起诉,南山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项目系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要求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绿色民生工程,也系南山区2018年“1号工程”。百旺大厦是该区域最大的、也是最后一栋违法建筑,而涉案房屋则是百旺大厦最后一个“钉子户”。
该案纠纷的快速、圆满解决,有效保障了南山区绿色民生工程的快速稳妥推进,也充分体现了南山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社会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充分法治保障的决心。
4、腾讯公司诉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作为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则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诉至南山法院。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 “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2016年10月31日,南山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未经许可从事搭便车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属于“互联网 +”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该案成功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2017 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以及广东高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5、腾讯公司诉千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腾讯公司系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并在其运营的 “腾讯视频”APP 上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观看等服务。2015年5月,腾讯公司发现千杉公司在其运营的“电视猫”视频APP 上提供《北京爱情故事》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经技术鉴定,“电视猫”视频APP 在播放该作品时,系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后获取了“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腾讯公司遂诉至南山法院。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杉公司运营的“电视猫”视频 APP,通过破坏腾讯公司运营网站的访问请求技术保护措施,得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等服务,该盗链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亦系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使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腾讯公司的控制范围,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千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11万元。千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视频聚合软件通过破坏权利人网站访问请求技术保护措施实施侵权,即“盗链行为”,如不加以规制,将对有序竞争的网络视频行业造成巨大危害。
该案的依法处理,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为网络视频行业树立正向激励引导;另一方面,也为探索新技术背景下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经验参考。该案入选广东高院“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6、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深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第三人雷某、张某分别持股90%、10%。2011年11月22日,原告经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第三人雷某追加160万元持股50%,第三人张某追加40万元持股10%,被告花某认缴200万元持股40%。案外人德某建筑公司帮助上述三股东垫付资金完成工商验资后,原告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在验资后当日三股东又通过原告账户将垫资款一次性返还德某建筑公司。2014年7月,被告花某与第三人雷某、张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49万元各转让20%股权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至此原告股东仅为第三人雷某、张某),但雷某、张某未依约支付股权受让款,花某则通过仲裁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并获支持。此时,原告以被告花某抽逃出资且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诉至南山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本息。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花某及第三人雷某、张某在原告完成验资后抽回出资款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第三人雷某、张某在受让股权时对各方抽逃出资的行为均为明知,其股权受让价格也必然未考虑各方抽逃的出资款,故虽未书面约定,但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足以推定返还出资义务随着股权转让而一并转移,即各方当事人以默认方式一致同意转让股权后返还出资款的义务承担方为第三人雷某、张某。在原告为公司情况下,其全部股东的知情且一致同意应当视为原告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时补足注册资本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承受,既保证了股权交易安全,也体现了法院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应有作为,有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原标题:《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2020年典型案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