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破产领域再度迈出“示范性”一步
南方都市报
2021-10-13 22:07

深圳在破产领域再度迈出“示范性”一步,今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推行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

如今,在深圳市统一政务服务APP“i深圳”开通了个人破产栏目,提供信息查询、登记申报等服务,在“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申请与受理、重整与和解等多个涉及破产事务的公开信息条项清晰列明,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上,涉及个破案件的公告、裁定书持续动态化更新。而在“深圳信用网”上,涉及到破产程序的商事主体公开信息中也有纳入相关破产信息条项。随着《实施意见》逐步落实,未来多达数百条的破产信息项目有望在“阳光下”运行。

亮  点

破产信息走进“阳光下”

深圳中院牵头建立相关机制

此前,中央发文授权深圳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指出,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多项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任务。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推动信用修复”等意见要求,要求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

而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同样明确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此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实施意见》,也是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

以其中个人破产信息为例,在个人破产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债务人诚信状况、推动债务人诚实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此前在接受南都专访时,对于网络上关于个破债务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逃废债等担心的声音,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指出将推动个人破产信息纳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信公众监督的力量,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公开运行就是最好的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及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等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

深圳市统一政务服务APP“i深圳”开通了个人破产栏目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

深圳信用网 

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被纳入

保障破产企业或个人信用“重生”

据悉,《实施意见》共包括五部分十八条,构建了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破产信用承诺和核查协作机制以及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三大机制,包含了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信用信息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司法信息公开、以债务人为主体的破产事务公开,初步形成了推动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公开和状态公示的联动协同、共建共享格局。

据了解,此前在对破产案件进行信息公示与司法公开时,主要是以个案为基础,公开的内容仅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而案件当事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共享与公开,而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的建立实施,意味着破产信息的公开从以破产案件为基础转变为以破产主体为基础的信息公开。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亦有提及信用修复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深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引入信用承诺制度,利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参与破产程序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同时推动信用核查协作,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协助查询《个人公共信用报告》等信息,为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等提供信用信息支撑和判断依据。

围绕《实施意见》,深圳中院接下来将积极与市场监管局、破产管理署建立信用修复协作机制,有力支持重整企业、依法免责债务人等破产后的信用修复和重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完善,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拯救和保护作用。

解  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深圳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

有多重积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更加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

含义和丰富性

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信息是一个很特殊的信息,既是法定信息,也是在中国文化上具有特殊符号系统的信息,同时也是一个很敏感的信息,因为个人破产信息涉及到破产主体的个人行为,例如出行、投资或消费等。而在传统观念上,很多人认为破产带有“羞耻感”或认为“不吉利”,个人破产信息的公示实际上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加朝向市场经济中个人责任担当的方向发展。

与现有的个人征信相比,个人破产信息更加具有符号性和强制性。个人征信只是限制个人部分行为,涉及到的只是个人的某一次行为,而个人破产信息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是穷尽各种情况之后的信息,相比于个人征信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在他看来,深圳建立包括个人破产信息在内的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是法院受理个人破产事务宣告债务人破产很重要的配套制度,这个机制的推出更加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和丰富性,对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良性实践具有多重意义。这一机制不仅可以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还可以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同时有助于解决个人破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深圳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二者有区别,破产信息公开的含义、价值、要求和标准、持续性、有效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度、对信用的示范程度都不一样,个人的破产信息公开不仅要求更准确、更全面,还需要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建议具体的制度和机制还需要做人道主义上的柔性考虑,比如对个人身份、金融账户等敏感信息等增加人性考量。同时,在公示的过程中,还需将信息公示的平台、渠道和信息公示当中的责任部门明确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等。

在一些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基础上,已比较公开透明地包括到个人信用评级的系统当中,纳入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虽然我们目前还未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信息共享与公示机制里面已经有很多内容涉及其中。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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