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正式实施!中山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变化

南方日报记者 曾艳春 通讯员 欧泽鹏
2021-09-29 00:58
摘要

中山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变化!在职工医保方面,中山市按照省要求,调整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9月28日,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医疗保险分类保障新闻发布会。中山市医保局副局长王放,中山市医保局副局长梁国暖,中山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区燕红对最新印发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进行解读。新政策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此次新政策有哪些重大变化?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保障;非中山户籍在中山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与职工医保;职工基本医保费率进一步调整;优惠学生缴费,学生个人缴费费率从1.4%降低至1.0%......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举行医疗保险分类保障新闻发布会  南方+ 记者 曾艳春 摄

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

参保范围扩大到非中山户籍人员

过去,中山市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职工和居民同缴费同待遇、同单位同险种,一个险种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基本层次;第二层次为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层次,满足参保人较高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自2019年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组建成立以来,该局对实施了11年半的中山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拆分。从原有的“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转向实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

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类型。

“用人单位可根据不同职工需求,分别为其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但选定参保类型后,1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区燕红说。

“不同于以往,今年12月起,非中山户籍在中山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王放说,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扩大了参保范围。

中山市医保局副局长王放  南方+ 记者 曾艳春 摄

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山就读的全日制基础教育学生(包括幼儿园到高中)、持有中山市居民居住证者,可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实施新政后,职工和城乡居民实现“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调整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

学生个人缴费优惠近30%

在职工医保方面,中山市按照省要求,调整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2021年12月起,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该单位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个人月工资收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今年12月起,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模式。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费率为7.8%(含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5.0%,个人费率为2.0%,生育保险费率为0.8%;

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费率为4.0%(含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2.5%,个人费率为0.7%,生育保险费率为0.8%。

中山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区燕红  南方+ 记者 曾艳春 摄

在居民医保方面,中山市按照省要求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基数。今年12月起,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基数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1.4%的费率缴纳。学生个人缴费费率优惠近30%,从个人缴费费率从1.4%降低到1.0%。新政策实施学生缴费优惠,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6%的费率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将按年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按年缴纳的缴费方式,解决了按月缴费时,参保人因没有存足医疗保险费和未扣缴成功享受不到医保待遇的问题。” 王放说。

(原标题《12月正式实施!中山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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