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企业所得税法鼓励企业慈善捐赠
2017-02-25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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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月24日闭幕,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当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称,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企业超出12%的部分,如果按原税法就不再允许扣除了。此次修订允许企业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是一种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说,从国际上看,经过这次调整,中国税收优惠鼓励慈善捐赠的力度大大超过国际上许多国家,“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这种优惠应该说在国际上属于领先水平”。此前财政部介绍,对捐赠支出扣除规定适当的比例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目前规定的12%的比例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荷兰、韩国的扣除比例是10%,德国分为5%和10%两档。

张天犁称,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之后仍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此次修改条款做出具体政策规定;第二是在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制定操作文件,细化具体内容。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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