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变“证物”,养这种动物获刑到底冤不冤?
深圳法宣号
2021-08-25 20:31

重要的话放在第一句,有些“宠物”真的不能养!小心“宠物”变“证物”,带来牢狱之惩!鹦鹉不仅外形漂亮,而且还能模仿人说话。因此,饲养鹦鹉并不罕见。

但普法君要说的是,国内目前仅有少数种类的鹦鹉,如虎皮鹦鹉等,可以自由买卖和饲养,并不是所有鹦鹉都能养!

在上述案件中,主人公非法收购了非洲灰鹦鹉等国家保护动物,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饲养、赏玩,但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情节严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市民朋友们在选购宠物时,要先了解更多关于动物的知识,避免购买到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若发现非法出售或者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人类与动物和谐共生的家园!

(本系列漫画为深圳法宣号原创漫画,转载请注明来源,侵权必究)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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