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山市坦洲镇居民谢某因电动自行车乱停放并整改不到位,收到了由消防部门开出的1000元罚单。这也是8月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实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广东第一张有关电动自动车的千元违停罚单。
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早前坦洲消防大队针对辖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现象进行了多次检查。在当地一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员发现一楼楼道及公共区域存在大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现象。
然而,近日消防监督员再到上述区域检查时,仍发现居民谢某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根据《规定》处罚条例,执法人员对谢某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这也是新规实施后,中山消防部门乃至广东针对该类违规行为开具的第一张千元罚单。
坦洲消防大队有关责任人表示,一直以来,许多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及公共区域都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本规定者,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被罚1000元 中山消防因坦洲一居民楼道违规停放未整改,开出全省首张千元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