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商标侵权案开庭!深圳凤凰公司起诉辉瑞索赔2000万

读特记者 戚金城
2020-03-12 17:12
摘要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及国际通行规则,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

3月10日至11日,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公司)起诉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广东壹号大药房侵害“伟哥”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伟哥”商标的使用单位白云山制药总厂一同参加庭审。

凤凰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的“伟哥”中文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并请求吊销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万艾可西地那非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此外,凤凰公司称,已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查处辉瑞将处方药当作非处方药售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处罚100亿元人民币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凰公司:辉瑞涉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商标诋毁等

凤凰公司提交了166份公证书,涉及全国17省41家药店使用凤凰公司的注册商标“伟哥”宣传辉瑞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凤凰公司称,海报上的“伟哥”字样与之“伟哥”注册商标在呼叫、字形上完全相同,有意搭“伟哥”便车引起消费者对“万艾可”药品的注意,误导消费者认为“万艾可”药品与“伟哥”具有内在特定联系。

此外,凤凰公司称,辉瑞借助“伟哥”商标,将商标商业价值转移到“万艾可”药品上,严重侵害其商标权益;辉瑞涉嫌存在长期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宣称其药物有最佳疗效,是进口药,混淆药品来源;利用美国伟哥、进口伟哥的“四级硬度”噱头来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仿制药“万艾可”欺骗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辉瑞涉嫌长期对同类抗ED药品的生产者、辉瑞最大竞争对手白云山药厂进行商业诋毁;并称辉瑞长期违反药品法和处方药规定,将处方药当作非处方药售卖,要求吊销大连辉瑞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万艾可西地那非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辉瑞:否认侵权,使用“伟哥”海报是终端药店自发行为

辉瑞在庭审中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并称对终端药店的情况不知情。辉瑞称,凤凰公司取证的终端药店(含被告二广东壹号大药房)与辉瑞没有签订使用“伟哥”宣传万艾可产品的协议,辉瑞也未授权或实施将“伟哥”设置为产品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未将“伟哥”商标突出使用在宣传海报上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派发给终端药店或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媒体使用“伟哥”做宣传。

辉瑞表示,涉案终端药店、网上药店等使用“伟哥”字样对包括万艾可在内的抗ED类药进行宣传,属于其自发商业宣传行为,其目的在于迎合或契合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与辉瑞无关。关于凤凰公司指控辉瑞实施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辉瑞表示并非其实施或授意终端药店实施。此外,辉瑞称,该案涉及商标纠纷和赔偿,不涉及药品本身。

“伟哥”:近20年的商标纷争

1998年5月20日,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同年6月2日,这一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受理。据了解,此前国内外还未有企业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及国际通行规则,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1998年初,美国辉瑞公司耗巨资研制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一不小心造出了“西地那非(Viagra)”。

后来,威尔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明杰将“伟哥”商标授权给他的另一家公司——深圳凤凰公司。凤凰公司称,辉瑞公司多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伟哥”商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辉瑞公司先提出行政诉讼驳回、再上诉再驳回,又提起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诉讼、最后审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下达裁定,认定凤凰公司注册“伟哥”商标合法有效,驳回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历经16年研制的抗ED产品问世,其提交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生产注册于同年7月30日获批通过,取名白云山金戈。在上市之际,凤凰公司与白云山药厂合作伟哥牌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即“伟哥”商标授权白云山药厂使用。

编辑 黄泽霖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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