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3月,深圳恢复了“生机”熟悉的高峰期又回来了3月2日,人民日报以“深圳有力有序复工复产”为题为深圳高达94.21%的复工率点赞
但有序复工复产的背后,也难免遇到一些难题受疫情影响,员工无法返深怎么办?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企业因疫情影响用工困难怎么办?企业因疫情无法正常发放工资怎么办?
近日,罗湖区司法局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能会遇上的法律问题做出了系列解答。
一、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一)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五)受疫情影响,员工无法及时返深的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深圳市罗湖区政企共济共战疫情十条措施》享受稳岗补贴。
(七)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待遇如何处理?
企业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工治疗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十)企业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十一)企业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十二)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员工不愿返岗复工的如何处理?
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困难,如何处理?
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
(十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发放工资,如何处理?
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十五)企业员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怎么办?
员工与企业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支付。
(十六)受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程序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民事合同相关问题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民事合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企业能否直接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未明确约定又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企业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受疫情影响,企业主张不可抗力要如何操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1、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保留相关通知的证据材料。
2、企业应当保存交通中断、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导致生产经营场所隔离检疫等证据材料,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材料可以向贸促会、公证等部门寻求协助。
3、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可以提出合理的减免责任请求,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四)受疫情影响,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可否减免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个案分析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例如民事合同履行义务内容、所处地点疫情严重程度、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等。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企业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法院审理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五)受疫情影响,企业主张不可抗力是否必须解除合同?
不能一概而论。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如果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足以导致根本违约,企业一般不可以主张直接解除合同。根据广东省高院相关意见,法院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适用合同解除,防止因解除货物运输、经营合作、房屋租赁、技术开发、建筑工程等合同,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六)受疫情影响,企业希望取得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何处理?
根据市公证协会《关于不可抗力公证业务的办证指引》,罗湖公证处依法受理如航班取消、政府规定一般类企业延后复工等不可抗力的公证服务,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涉及对外贸易的,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会将协助外贸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七)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复工复产相关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援助,如何处理?
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企共济共战疫情十条措施》,罗湖区法律援助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涉企司法援助专项服务,全区共设11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合同履行、合同纠纷等问题,可具体通过网络和电话咨询,符合援助条件的,区法律援助处将指派专业律师跟进办理,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依法有序复工复产,是打好新冠肺炎战疫的重要一环,也是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紧迫任务,更是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当事人和企业之间也应当尽量调解协商,化解矛盾和纠纷,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编辑 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