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 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企业如何脱困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8 11:48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餐饮、旅游、酒店、零售等行业首当其冲,制造业、贸易行业等也相继遭受重创。相关企业不同程度地受到疫情影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更易发生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从而面临潜在的破产风险。因此,对于许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破产法律问题,针对市民心存疑虑,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唐稳律师、胡环宇律师。

1、读特:受疫情影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随时处于破产边缘的企业该怎么办?

唐稳律师:考虑到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和社会安定,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作了比较严格,同时又具有适用性的规定,只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才能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疫情发生后,为帮组企业摆脱困境,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各项帮扶政策。其中,2020年2月7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共包括16条惠企政策,涵盖了“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减免物业租金”“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深圳市政府对疫情防控和经济企稳的决心和底气。

我们建议,困境企业保持积极心态,学好用好政府对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如果企业在当前的政策下仍然存在破产可能的,企业的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提前做好破产风险应对,为减少破产成本和避免清算法律责任做好预案。

2、读特: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是不是必然走向清算注销,不复存在?

唐稳律师:企业由于内部因素或者外部环境的变化,都可能遭遇未能预料的困难,本次疫情属于外部环境的意外变化。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相对于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时,可以说如今我国的破产法律环境优化了很多。现行《企业破产法》不仅为陷入困境的企业规定了以市场出清为目标的清算程序,还规定了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通过重整、和解,企业有一定机会得以保留,继续在市场中存续并发挥作用。因此,破产清算并不是破产程序的唯一出口。

我们建议,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积极运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化解因疫情所带来的经营危机。

3、读特:破产重整如何帮助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

唐稳律师:重整制度实质上是法院介入下的司法重组程序,常见的有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股权重组等实现路径。其中,债务重组是通过摸清企业债务情况后,通过重整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削减或延期清偿,以降低企业的负债水平;资产重组是通过剥离企业不良资产,让优质资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得以保留;股权重组是引进重整投资人,变更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从而可以改组企业管理层,调整重整后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等。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设专章对重整制度进行规定,通过重整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有助于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出困境。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文所体现的“止息规则”在重整程序中依然适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的继续膨胀。再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困境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可以削减企业负债。由此可见,作为司法程序的破产重整制度具备一系列制度优势,对于挽救企业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重整”是受疫情影响而濒临破产的企业可选择的脱困路径之一,具备重整价值和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适当的重整模式进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及早脱困,涅槃重生。

4、读特:申请重整是否限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能够重整么?如何判断企业具备重整价值?

胡环宇律师:重整原因系企业适用重整程序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关于重整原因主要包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由此看见,适用重整程序的企业并不限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账面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若具备重整原因,也一样可以申请重整。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是指,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债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债务人的资质价值、债务人的品牌价值、债务人的社会公共价值等。

我们建议,对于具有一定重整价值的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的企业,应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所具有的公开透明、程序保障的优势,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重新焕发生机。

5、读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企业是否会一定会停产停业?

胡环宇律师:重整以企业拯救为首要目标,维持债务人企业营业并进行拯救是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种,其一是管理人负责以及聘任企业人员管理模式,另一种是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模式。因此,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并不意味着会立即停产停业,允许债务人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自行管理,也是破产法律侧重效率和社会效果的制度安排。

我们建议,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可以及时提出申请,以获准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实务,实现“破产不停产”,充分发挥企业的运营功能,为市场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6、读特:重整中能否再融资,融资资金属于什么性质?

胡环宇律师:受疫情影响而濒临破产的企业大多数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从“对症下药”的角度来看,解决资金问题也是企业重整和恢复生产的关键要素。出于重整期间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法律上为重整程序中的融资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解决了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发生的借款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资金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困境企业的融资问题能够得到更为妥善的解决。

我们建议,在重整程序中,困境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给与的便利寻找融资主体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重整投资人也可以在亟待重整的破产企业中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

7、读特:重整程序是否复杂,企业重整周期遥遥无期?

胡环宇律师: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若表决顺利,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若表决不顺利,则重整周期还受到二次表决或法院强裁情况的影响。

我们建议,法律不仅追求公平价值,同样也追求效率价值,重整程序即是破产法追求效率价值的集中体现。破产重整作为司法程序,从受理案件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均受到严格的法定期限的限制,这对于企业脱困是大有裨益的。

8、读特:深圳破产法庭的管辖范围有哪些?如何向其申请重整需要提交材料?

胡环宇律师: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深圳破产法庭管辖以下案件:一是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有:重整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等。

债务人自行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事先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重整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资产及负债明细、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诉讼仲裁及执行情况清单、职工安置预案、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有:重整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明细;、债务人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我们建议,申请人身份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异,因此申请重整需要提前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操作指引,准备好申请材料,以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补充提交材料的程序,避免浪费时间和司法资源。

9、读特:我们关注到,近几年来有相关媒体及法律界人士不时提及企业的预重整。预重整是一项怎么样的制度,能否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唐稳律师:关于“预重整”,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并无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提出关于探索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相衔接要求。“预重整”正是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桥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设专章作出了“预重整”的实务操作架构,兼顾到了预重整的程序启动、适用范围、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职责、债务人义务、中止执行效力、信息披露、程序终结等方面的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预重整制度可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的出资人在未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与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有利于形成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重整计划。实践中可作借鉴的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

我们建议,预重整是一种困境企业积极主动处理债务危机的有效方式。深圳的困境企业可以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申请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程序中,企业通过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后,如果能够形成可行的重整计划的,企业可以申请正式进行破产重整。

10、读特:疫情不但会影响企业也会给个人带来了重大影响,个人如果发生经济困难的,能够申请破产吗?

唐稳律师: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现实债务人救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温州等地在“个人债务清理”司法实践中通过参与分配、执行和解等方式,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该程序中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功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只针对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纳入。

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方面,据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对个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进行专项调研,2016年完成《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稿。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改革方案里也特别提及,分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扩大破产制度的市场适应主体。据悉,2019年深圳两会期间有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目前,深圳正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

我们建议,在现有破产法律框架下,破产程序仅覆盖企业法人,在个人破产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做好个人财产管理及财务规划,避免出现个人破产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期待个人破产法律规范能够尽早出台。

唐稳律师

唐稳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唐稳律师具有丰富的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工作经验。唐稳律师先后担任了二十多家破产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并作为重整顾问主办了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等多起重大复杂案件。  

胡环宇律师

胡环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深圳市法学会会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胡环宇律师作为重整顾问参与办理了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作为管理人工作人员参与办理了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二十多家企业破产案件。

见习编辑 欧阳林海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