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已到专利权是否丧失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7 13:0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式虽有好转,但仍不容小觑,深圳产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疫情期间难免会忧心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续展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发布第305号公告。围绕该公告及疫情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美华律师。

读特:受疫情影响,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及专利代理机构还没复工,但是专利年费的缴纳期限已经到了,不少企业担心因此丧失对其至关重要的专利权,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何美华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05号公告,其实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公告中已经明确了,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期限,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次疫情相关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简单来说,专利权人无需担心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其丧失专利权,即使延误期限,只要在疫情结束后恢复权利即可。

读特:那第305号公告中所说的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何美华律师:这个并不复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给出了指引。

首先是要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其次是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最后是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是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

读特:那权利人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材料?

何美华律师: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这其实为了方便具有大量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比较宽泛。

读特: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何美华律师:因为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所以其实可请求恢复权利类型是排除式的规定,也就是除了《专利法》的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都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读特:疫情在各地的情况不同,这也导致了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何美华律师:这个要看当地情况,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如果权利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如果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就可以申请恢复。

读特:可能不是每个企业都有专利,但大部分企业都会有商标,对于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如果延误期限是否可以救济呢?

何美华律师:这个问题第305号公告中也已经解决了,如果商标权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期限,包括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也就是说办理商标事务的期限因权利人遭受疫情影响而中止,待疫情影响结束后继续计算,即使是商标权丧失,也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读特:对于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何美华律师:比如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都可以适用。

前述业务因疫情导致权利人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读特:刚刚注意到您说了两个时间,那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何美华律师: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读特:那当事人该如何主张期限中止?

何美华律师:在后续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读特:主张期限中止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何美华律师:比如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不过如果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就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了。

和专利一样,如果有很多商标,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即可。

读特: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怎么办?

何美华律师:如果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而且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也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上一个问题的解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读特:那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业务呢?

何美华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窗口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窗口恢复了工作状态。但其实申请、缴费等各类业务都可以在网上办理,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何美华律师            

何美华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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