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应知的疫情期相关税务与捐赠法律问答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较大影响与冲击。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以及税务、财政等机关相继出台若干针对疫情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目前,很多企业与市民并不了解在疫情中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前扣除、税款减免等若干法律问题。此外,许多企业与市民都积极向湖北等地区奉献爱心,进行捐赠,却并不了解本次疫情捐赠中的涉税法律问题。因此,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律师及合伙人胡相伟律师。
1、读特:受到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应怎么办?
张斌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根据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实际情况,延长后申报仍有困难的仍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即使延长至2月24日之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仍可申请进一步延期,但需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根据此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在此特殊时期,深圳税务局还倡议以“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纳税延期申报业务,全程可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方法可参阅深圳税务局官网。
2、读特:由于疫情影响,企业已经无资金缴纳应纳税款,是否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办法?
张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特殊困难”包括纳税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由于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应当注意,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经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部分省份税务机关也根据情况出台了相关延期缴纳相关税费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2020年第4号),明确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读特:受到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都受到了极大影响,如交通运输公司客流下滑、物流快递公司业务成本增加、餐饮企业酒席被退订、采购食材变质、旅行社订单被退订、业务下滑等等。对于这些情况,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张斌律师: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此外,该《公告》还明确表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讲,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上相关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均可享受此税收优惠。另外,各类交通运输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餐饮企业存货食材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上述《公告》将最长结转年限延长,作为餐饮企业,只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旅游业的相关企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同样享受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政策。应当注意,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
4、读特:企业因此次疫情影响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胡相伟律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纳税人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纳税人应该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鉴定报告,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提供相应报告并被确认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5、读特: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员工正常工作、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企业在网上购买了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物品,但是无法拿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要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胡相伟律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此外,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读特:本次疫情企业损失较大,除了所得税、增值税以外,各类其他税种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了减免税款或滞纳金事由?
胡相伟律师:我们归纳整理了如下有关疫情防控期相关税种的减免措施,希望能够给与各类企业相应帮助。
(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6号)规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或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因此,产权所有人如因本次疫情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或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因此,企业如因本次疫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3)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这里应当注意,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如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社会福利单位仅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7、读特:企业和个人向疫区捐赠,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胡相伟律师:当然可以。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据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8、读特:企业与个人的捐赠支出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胡相伟律师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但是,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企业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读特:个人向疫区捐款捐物的,如何抵扣个人所得税?
胡相伟律师: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居民个人可以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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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律师
张斌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律师协会法律共同体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委、深圳市龙岗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张斌律师1994年开始涉足法律实务工作,在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资本运作、金融证券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胡相伟律师
胡相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
胡相伟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长期为企业提供投资并购法律服务,涉及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公司债发行、银行间债券发行等;常期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反避税局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编辑 黄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