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银行贷款可否延期,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4 11:35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举国抗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也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金融法律事务的处理发布了多个指导文件,深圳市政府正式出台《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然而市民对于按揭还款、贷款展期等问题尚存疑问,为此,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金振朝、张维光、黎秋霞、易早兰、鲁悦5位律师。

1、读特:本次疫情影响广泛,其中部分市民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无法清偿到期银行贷款,请问这些市民可以申请相应的惠民政策吗?

金振朝律师: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通知》)要求,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如果能举证证明确实受到相关影响,导致暂时无法按时还款的,可及时向贷款行提出申请适当展期。

2、读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若有对非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则其还款可以申请延期吗?

金振朝律师:《29号通知》要求,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但对于非金融机构,现有政策并未进行明确,建议和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并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

3、读特:对于金融借款的展期,个人或者企业单方申请即可还是需经金融机构同意呢?

金振朝律师: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对变更借款期限、展期等进行了相关约定,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依据《29号通知》以及《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故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特殊时期可同时提供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属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在法律上属合同变更的范畴,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受此次疫情影响需展期的借款人就展期期限达成合意后,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读特:对因疫情即将逾期或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借款人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呢?

易早兰律师:《29号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未提及有关内容,实践中一般可通过以下文件证明:

个人类:

(1)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应出具医院诊疗单等相关证明,因病情较轻或疑似病情居家隔离的,借款人可提供由居住地社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

(2)个人收入受疫情影响证明资料:所在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延迟复工、停产停业的公告文件;所在单位停止经营、缩减机构、开展裁员、调整发放工资等情况的通知文件等;

(3)出行凭证(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包括电子购票信息截图、行程单、短信等。

企业类:

(1)借款人因注册地或主营业地属疫情严重地区无法按时开工导致的逾期还款,需提供可证明其无法开工与逾期还款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要文或公告、企业间重大交易合同因无法按时履行导致的资金无法周转等;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

(5) 其他与疫情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金融机构实际要求为准。

5、读特:若金融机构同意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合理期限的展期,多久为合理展期期限呢?

张维光律师:《29号通知》中,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规定可展期一年,且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深圳若干措施》中,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对于其他贷款,前述通知中未对展期的期限作明确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6、读特:如果金融机构对借款进行展期,借款所涉的担保应如何处理呢?

张维光律师:对存在担保的情形,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约定的,若存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的,可同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延长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期限。对存在保证人的情形,可要求债务人联系保证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如保证人不同意借款展期,债务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担保的,金融机构应酌情处理债务人的展期申请。

7、读特: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被隔离,可通过何种形式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展期的约定?

张维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如合同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书面协议的形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等)亦会进行约定。故在借款人/担保人被隔离的情况下如无法当面签署补充协议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约定的建议可以先以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服务APP等互联网电子化渠道的形式,或寄送EMS、传真等邮寄通讯形式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确认补充协议的内容,待借款人/担保人解除隔离、疫情稳定后,及时补签书面协议。

8、读特: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因还款不及时会导致征信受影响吗?

易早兰律师答:《29号通知》要求:“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符合上述类别和条件的人员,征信可以受到影响,但应及时向贷款行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了解,不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研究出台受疫情影响导致还款逾期影响的个贷应对策略。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人士尽快与贷款行取得联系,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维护个人的良好信用记录。

9、读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个人或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逾期利息为多少呢?

黎秋霞律师: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率进行相关约定,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自然遵从合同约定。若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若无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2003年0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读特:受此次疫情影响,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实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和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情况,是否可延期或适当放宽监管标准?

黎秋霞律师:部分机构可延期或适当放宽标准。根据《29号通知》及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对于湖北地区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1-2个月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等;前述机构所管理的公募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的审计工作,也比照处理。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补充净资本,以及为了纾解疫情影响客户的流动性困难而无法及时处置有关业务或者资产,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在公司说明有关情况,经住所地证监局评估后,研究给予豁免,并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指导其稳健运行。

11、读特:疫情当下,有许多对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产业的支持政策,那么对于投资于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相关债券、基金,可否加快申请备案呢?

黎秋霞律师:可申请加快备案。根据《29号通知》规定,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12、读特:受疫情影响,私募基金也受到影响,那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产品备案时限及信息披露期限是否延期呢?

黎秋霞律师:根据中基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1)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2)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13、读特:受疫情影响,私募基金投资运营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意哪些合规问题?

鲁悦律师:受疫情影响,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存在资金无法及时投出、改变拟投目标企业等情况。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资金暂时无法投出的,为避免资金沉淀损失,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比如投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基金需要改变拟投目标企业的,如果是专项基金,则改变投资目标要经过全体投资人同意;如果是组合基金,则只能在约定的投资范围领域内改变具体的投资目标公司,并及时向投资人进行披露。

(3)如前面黎秋霞律师所说,基金业协会延长了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和各项信息披露报送的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报备义务的期限,并不当然改变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项信息披露的期限,则基金管理人还需就延迟披露的情况提前和投资者进行沟通说明,避免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

14、受疫情影响,私募基金到期但无法按时完成退出的,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注意哪些问题?

鲁悦律师答: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市场活跃性较差,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临近到期却无法按计划完成退出。此时需对私募基金的期限进行延长,提醒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

(1)有限合伙型基金工商登记的存续期与基金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既要延长基金期限,也要办理合伙企业工商存续期限延长;如果不一致,则延长后的基金到期时间不得晚于合伙企业工商存续到期日;

(2)注意合伙协议中关于基金期限延长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如合伙协议未对决议程序进行任何约定,则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决定。受疫情影响,合伙人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管理人寄送相应资料,投资人表决后回寄)。如以视频等线上方式召开会议的,管理人需注意进行投资人身份核验,同时会后及时要求投资人补充签署相关的决议文件并邮寄。

(3)对于投资人来说,基金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为投资人延期实现资金退出,基金期限不延长的法律后果为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但存在可能需要进行非现金分配的风险,需要投资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业判断。

(4)基金期限延长如系由管理人独立决定的,则建议延期期间不宜再收取管理费,如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延期期间管理费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可作为一项议案进行表决。

(5)管理人应注意在基金到期日起3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备,基金期限延长的进行展期变更申请,基金清算的则进行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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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振朝律师

金振朝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区块链法律研究中心召集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委员。出版《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实务技巧与办案指引》。擅长领域为金融法、合同法、公司证券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投融资法律风险识别、防范与化解以及公司法律事务、融资策划、行政诉讼等。

二、张维光律师

张维光律师, 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消委会金融、证券法律委员会主任,民盟盟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开大学深圳校友会常务理事,具有董事会秘书资格,基金、证券从业资格。擅长基金设立、投资,公司并购,公司债券发行,研究院及事业单位组织架构设计与设立,为诸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黎秋霞律师

黎秋霞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深圳律协证券基金期货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清远仲裁委仲裁员、清远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专注严监管背景下资管产品全链条法律服务,高效、妥当解决近百宗不同类型资管纠纷。

四、易早兰律师

易早兰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金融双学士,南京大学法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法律部委员、深圳读书会金融分会副秘书长、和君商学院辅导员,具有深交所董秘资质,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擅长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与控制、合规管理建设、企业顾问的法律业务。

五、鲁悦律师

鲁悦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悦律师在私募基金、投融资、企业并购、公司运营等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为软银中国、中金资本等多家知名机构及上市公司下属私募机构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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