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组织名称将可用"国际""深港"等字样

记者 盛佳婉
2016-11-08 02:26
摘要

近日,《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放宽社会组织名称申报登记限制,可以使用“国际”、“深港”等字样,可以使用英文名称等。

意见稿提出,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当使用字号。社会组织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有必要的,允许社会组织将行政区划加括号置于业务领域之后。如:瑞成法律(深圳)研究中心。社会组织为准确体现其业务范围、活动领域,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在名称中的业务领域之前使用“国际”“深港”等字样作为限定语。如:深圳市瑞成深港法律研究中心。此外,社会团体为准确体现其业务范围、活动领域,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行业领域、国际经济组织专用英文名称的缩略词。

意见稿明确,为了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名称使用,登记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等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此外,还将建立和开放社会组织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检索、查询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涉及社会组织名称申报指引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情形和文字、拟申报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与登记机关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等。

此外,登记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名称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社会组织名称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于在申报、公示、核准、使用等阶段存在争议的社会组织名称,由登记机关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见习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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