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应对?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2 11:28

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应对

如何解决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法律问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后,诸多省市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中央及地方出台各类政策、措施防控疫情,严格限制了人口及部分物资的流动、推迟了复产复工的时间等;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影响力较大。来势汹汹的疫情也引发了大量商业法律问题,涉及个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采访了法律界专业学者,就市民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敬请关注。

疫情的蔓延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大量民商事合同可能面临着履行困难或无法履行的窘境。据了解,受本次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合同类型主要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居间合同、旅游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合同类型。面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合同违约或违约后如何处理情况,如何解决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处理契约问题,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银丽及李泽鑫律师。

一、读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发,面对合同履行困难或无法履行,在法律上有无相应的规定?

穆银丽律师: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为了保护那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受到影响的无辜者,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种制度来保护这些无辜者。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必须是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如果合同能够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通过调整、变更合同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如经过变更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解除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二、读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穆银丽律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征。同时,参照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对“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处理的意见,我们认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三、读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能否可援引不可抗力来处理?

穆银丽律师:这个问题要具体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可援引不可能抗力解除合同。例如,疫情导致原预定的寿宴无法按时进行,客观上也无法延后办理,故可以依据不可能抗力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那么,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进行部分或全部免责,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可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春节前预定的一批进口设备,原定上班后第一天送到,但因疫情原因延长复工期限,导致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按时送货,但在复工后可以继续履行送货义务,这种情况可以援引不可能抗力免除迟延送货的违约责任。

四、读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穆银丽律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一概而论,应以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我们认为,构成情势变更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发生客观情势的重大变化,以致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是该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三是该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亦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从而区别于正常商业风险;

四是尽管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但又尚未达到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之程度,不构成不可抗力。

如合同一方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应当向有裁决权利的机构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裁决机构依法做出认定,否则合同违约方仅以情势变更作为违约抗辩权可能不被支持。

五、读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能否适用情势变更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穆银丽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的,满足情势变更构成要件的,可以且必须向有裁决权利的机构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裁决机构依法做出认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情势变更的适用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合同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即解除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六、读特:那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企业面对合同履行困难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穆银丽律师:我们认为,应及时厘清合同履行困难的因素,判断是否可依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免除责任,减少损失,如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的,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情势变更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通知,但按照公平原则,为促进合同的协商变更和解除,尽量减少损失,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准备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证明。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除应当及时通知,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怎么取得不可抗力证明,根据我们的了解,各市区公证处及贸易促进委员会都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最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出现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积极联系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担疫情防控所造成的损失。

七、 读特:那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李泽鑫律师:根据《合同法》11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之规定,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进行处理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合同解除的损失,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分担。

八、读特:不可抗力的通知函如何送达才有效?

李泽鑫律师:通知函的有效送达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合同中有约定送达方式及指定联系人或送达人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处理;

第二种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达方式及指定联系人或送达人的,则应按照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对方,如对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邮寄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址,如对方为自然人的,则邮寄至自然人户籍地址及合同中留有的地址,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邮寄单应详细地填写寄送双方信息及注明寄送内容,例如:应注明“关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不可抗力XX合同解除/免责的通知函原件一份”,邮寄时快递底单需要保存作为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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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银丽律师

穆银丽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书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与宣传委员会主任;钢琴艺术家郎朗先生的私人全球法律顾问,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律师,深圳市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家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专家,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资产并购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惠州市惠阳区重大经济决策专家库专家。擅长诉讼和仲裁争议解决、公司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顾问的法律业务。

李泽鑫律师

李泽鑫律师,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委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具有独立董事资质,擅长投融资并购、企业上市挂牌、合同法领域的法律业务,秉持高素质专业水准及操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客户的合法权益。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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