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的代价,你是否承受得起?
深圳法宣号
2021-06-07 21:39

高考首日,深圳整座城市都展示出对考生们的专属偏爱,让他们感受到深圳的暖意融融。在此祝愿考生们无所畏惧、努力、沉着、坦然、从容,心所至,梦必达!

高考是学生追求人生梦想的起点,公平公正是高考的“生命线”,然而有这样一部分人,总是试图在各种考试中投机取巧,没想到抄小路的结果,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01 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

真实案例:

2018年,山东菏泽的两名中学生即将参加高考,两名母亲的同乡李某称,只要家长在西藏买房,并将户口迁往西藏,就能在西藏报名参加高考。为稳妥,她提出能找人替考,让学生上本科。

其中一名学生家长给了李某70万元,60万元用于买房、迁移户口等事,另外10万元用于办理替考。经过一番操作之后,这两名学生果然转移了户口、办理了身份证,还拿到了在西藏参加高考的资格。

随后,李某将替考一事委托给了李某帅办理。李某帅联系上了正在深圳读研究生的刘某。他让刘某参加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4万元,“二本”给3万元。

刘某同意后,又找来自己同学帮忙。最终,刘某及同学顺利完成替考。其中一名学生最终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一所大学录取,另一名学生的高考成绩仅有321分,未被录取。

看到这套方法有效,李某便想到了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李某外甥将在山东菏泽参加2019年高考。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再次联系到了刘某,这次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但在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某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天,警方便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2020年11月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进行宣判。组织者、考生家长、枪手等人均获刑。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帅二次组织三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规定的正常考试制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某帅的员工受他人指使,积极协助实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该考生学籍被取消。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年2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多人维持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两年半、拘役等刑罚。

问: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是否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因此,刑事追究对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02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真实案例: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问:为什么有关部门对王某等人宣告职业禁止?

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考试作弊不仅可能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列入失信名单,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代价这么大,值得吗?哪怕侥幸没有被追责,养成投机取巧的习惯,也是在伤害未来的自己。

诚信考试,切勿心存侥幸。在考场上,善待自己,善待未来,努力冲刺,未来可期,相信每一份付出都会得到回报。加油,少年的你!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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