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为侵权盗版打官司值不值?网络游戏、赛事直播属于受保护的“作品”吗?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实施,这些困惑有望解决。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与此同时,还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传统思维里,文化人常常羞于谈钱,仿佛一谈到钱就沾染上了铜臭味,就拉低了品格。这种思维方式也延续影响到了现在的一些创作者(包括某些文创公司与机构)。在一些被侵权的官司中,往往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被侵权者在诉讼诉求中,往往只要求一些象征性的赔偿。
用搜索引擎稍微搜索一下,便可以看到,有不少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竟然都是“只索赔1元”。这里面有教授诉讼被其他教授剽窃的,也有编剧告其他编剧抄袭的,还有游戏公司状告前员工“盗版”的……这些案例缘由、起诉与被诉双方的身份、涉及的领域各有不同,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只索赔1元”。难道是说他们都不在乎钱?
其实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只索赔1元,这种诉讼策略背后也有各自的诉求侧重点与利益考量。只要认错道歉,不过多纠结赔偿金额多少,一方面表明诉讼者不是完全出于个人的名利,而更多是出于维护社会公义,可以避免社会关注点失焦。譬如某教授就明确表示,只向剽窃者索赔1元,是为了表达自己“维护学术清名”的决心和意愿。另一方面,不寻求更多赔偿金额,可以减少取证等环节,节省不少诉讼时间和精力,能够尽快给案件定性,为自己正名,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自身的机会成本,并不完全是折本的交易。
但是,从保护合法著作权益、鼓励创作、打击侵权行为等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只索赔1元”并不是很好的示范。首先,侵权者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名誉权,也侵犯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索取经济赔偿应理直气壮。其次,打官司请律师,本身也有相应的诉讼成本,创作者的时间和精力也有耗费,如果“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经济上得不偿失,可能会使不少维权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最令亲者痛仇者快的是,侵权者没有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他们的非法所得大于违法成本的话,就会越来越嚣张,越来越肆无忌惮。
侵犯著作权益者,绝大多数是为了窃取经济利益。打蛇须打七寸,只有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让他们赔钱赔到心疼肉也疼,才能断了他们侵权的念想,进而为创作者创造一个干净清朗的创作空间。
正因如此,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扩大保护范围等措施,不仅成为新著作权法引人注目的亮点,也将著作权法打造得更加刚硬。有了这些硬举措,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创作者维权的腰杆子就会变得硬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赔偿上限的提高,索赔金额增加,也可能导致相应的诉讼费用有大幅增加。有关方面还当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降低维权者的维权风险,鼓励被侵权者勇敢维权。只有“1元索赔”的少了,“10倍赔偿”的多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才能被压下去;创作者不仅要赢了官司,还得要赢了钱,在维权官司里大获全胜,创作创造创新的积极性才能提上来。
(原标题《创作者不仅要赢了官司,还得要赢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