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到了,龙岗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案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09:26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生性活泼好动,你推推我、我推推你,打打闹闹、相互嬉戏是常有的事情。

但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身体未发育完全,打闹过程中往往也暗藏不少风险。

儿童的安全,是我们最大的牵挂。恰逢第71个儿童节,龙岗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案例,切实关注儿童安全,共同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某天,一小学三年级正在上科学课。学生在完成自己的作业后,老师在一旁提供辅导。但不久后,小新拿着纸张准备与同桌小叮进行交谈,小叮拿着一把很小的削笔刀想捅破纸张,但不小心把小新的眼睛划伤了。小新的眼睛立马流血不止。老师马上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止血,并通知了双方家长。

伤情结果

小新被送入医院就诊,入院治疗6天后,小新又先后四次前往医院接受左眼复诊及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达十级伤残。

学校承担了部分责任后,小叮的父母只是支付了小新的医疗费用,对此事即不再过问。双方多次协商,小新父母要求对小新的伤残进行相应赔偿,而小叮父母要求走法律途径解决,于是小新将小叮及小叮父母起诉至法院。

赔偿事宜

原告小新主张被告小叮及小叮父母赔偿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2320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小新的各项损失共计121776元。其中,原告小新主张的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补课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21776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原告小西作为语文老师的小助手,平常的工作是去办公室找语文老师接受学习任务安排,再转达到班里去。而这天,被告小林作为语文课代表也去了办公室,同时听到了语文老师的话语,就说要抢先去告诉同学。

两人在学校走廊开始追逐打闹,争先恐后地想要回到班级给同学们布置任务。就在这时,原告小西在楼梯的突出处往下摔倒,正面朝下摔下一级楼梯,横着摔下撞到楼梯棱角,停顿了约1、2秒,原告小西才挣扎着站了起来。后来第一节课上课的时候,原告小西就表现出颤抖、不能坐立的状况,接着老师打电话给家长并把原告小西送到医务室,随后家长把小西送到医院治疗。

但因为双方对责任认定问题,持有不同意见,小西将小林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原告小西提交的两份视频证据可见,在走廊上是原告小西在前面奔跑,被告小林在后面追赶,二人走到走廊拐角的地方开始拉扯。原告小西在楼梯上左右转身时因踩空摔倒,当时两人虽拉扯在一起,但被告小林并没有去推原告小西的动作,并随即弯腰把原告小西拉了起来,然后两人又相互拉扯。

对与错:谁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老师把班级任务布置给被告小林,但原告小西作为小助手及班级成员,想赶回班级布置相关任务表明原告小西积极关心班级事务,并无恶意,应予肯定。

两人都想抢先赶回教室,相互拉扯,原告小西是在不停转向过程中对楼梯的存在失去判断而踩空摔倒,被告小林并没有推他,但两人相互拉扯、彼此阻挡。原告小西和被告小林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均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楼梯间相互拉扯阻挡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关责任。事发时在午休后进入教室的时间,两人拉扯时间不长,从学校的庭审陈述及处置情况来看并无不妥,原告不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案件综合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小西与被告小林对涉案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没有提出上诉,该审判已发生法律效应。

案情回顾

某日,在A学校某男生宿舍午休时,被告小明因嫌同宿舍同学说话遂拿起鞋子向宿舍同学砸去,正好砸中原告小辉的左眼导致受伤。由于当时没有明显反应,原告下午继续上课,其班主任得知情况后则通知了原告小辉的家长。

20天后伤情仍不见好转,原告小辉父母赶紧送往医院诊疗,随后辗转多处医院进行治疗并手术,期间原告及被告家长曾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未达成共识。一纸状书,原告小辉将A学校、小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导致原告伤害后果的因素有哪些,以及各因素之间该承担怎样责任比例的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

1.原告小辉眼睛受伤是因被告小明的故意扔鞋行为所导致,被告小明的过错明显。

2.涉案事故属于突发性事件,被告A学校无法预见亦无法通过教育、管理来完全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因事故的发生仅为一瞬间,即使生活老师在场,也无法控制事故的发生。且原告小辉的班主任在得知情况后已通知了其家长,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故A学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3.原告小辉虽然于涉案事故发生十多日后方就诊,但原告为眼睛受伤,部位特殊,伤情并非清晰易见,小辉及其父母作为普通人,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其伤情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且从常理而言,原告小辉及其父母亦不具有故意延误治疗、导致伤情加重的可能,故原告小辉及其父母亦不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小明及其监护人承担100%的赔偿金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辉赔偿款。

对于儿童来说,玩耍嬉戏是天性,但由此引发的意外伤害也越来越多,因此安全教育必不可缺。

家长、学校、社会都应该承担起责任,为儿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教育儿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