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巡防员甘做犯罪团伙“内应”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徐骏
2019-05-12 12:36
收录于专题:扫黑除恶进行时

人们都知道,警察是犯罪分子的“天敌”,不可以与之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作为辅助警力的巡防员,同样赋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然而,个别巡防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干起了通风报信当“保护伞”的勾当。此举不但玷辱了巡防员的社会形象,更让整个警队蒙羞,造成社会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不信任。

两年前,深圳就出现这么一个巡防员里的败类肖某,其甘当犯罪分子的“暗哨”,多次通过给组织卖淫团伙通风报信牟利,直至警方循线查到头上还不主动交代问题。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巡防员肖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

沦陷:甘愿给组织卖淫团伙当“暗哨”

被告人肖某,男,1990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派出所巡防员。制服穿了一年多,就换上了看守所的囚服。前后服装的转变,则由贪念而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肖某任职某派出所巴登社区巡防员,其工作职责为全面协助社区民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打击整治辖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以来,以徐某(另案处理)为首长期盘踞在深圳市福田区巴登街片区的犯罪团伙,先后控制并组织数十名失足妇女在巴登街片区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为逃避打击寻求辖区执法人员提供通风报信等帮助。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利用其担任某派出所巴登社区巡防员的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清查辖区涉黄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多次向徐发光为首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并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团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500元。

2018年5月,公安机关在对福田区巴登村卖淫女被收取保护费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肖某存在向这个卖淫团伙通风报信的嫌疑,考虑到肖某当时尚在某派出所工作,遂协调由其所供职的某派出所安排他本人到案。某派出所指派民警电话联系尚在休假中的肖某,要求其赶回该所商谈社区工作。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回到某派出所,当即被该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叫去谈话调查,但他却放弃了主动坦白的机会,始终未能主动交代是否有收取巴登村卖淫组织保护费的事实。随后,肖某被带往莲花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教训:放纵贪念拿“消息”换来一年徒刑

2018年6月13日,肖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批准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福田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肖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6500元。

经审理,福田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任职某派出所社区巡防员,其职责包括协助社区民警查禁“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系无编制的辅警不能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肖某是在某派出所致电要求其回所商谈工作的情况下回到某派出所后被送往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委托其家属代其退缴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林捷兴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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