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拒绝出差被辞退!起诉公司并要求索赔后,法院判了!
人民法院报
2021-05-24 21:58

女生怀孕,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一定是一件幸福的事,但对于要上班的准妈妈而言,可能在欢喜的同时也会有些烦恼,比如要挺着大肚子坚持挤公交、挤电梯和按时上下班。这时,不少企业的领导或老板也会对准妈妈们关爱有加,以彰显企业对员工的关怀。

但对于甲公司的准妈妈小花而言,却没有那么幸运!准妈妈怀孕期间,拒绝出差被开除。

早在2016年7月5日,小花就入职了甲公司的交通工程岗位,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后,在2019年3月20日,小花在经医院诊断后传来喜讯,自己已怀孕一个多月。

但是,在怀孕后,甲公司曾两次派遣小花出差完成相关工作,其中一项工作由小花主导并持续参与,另一项工作非其本职工作。

小花结合自身身体状况与甲公司积极沟通后,积极主动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安排,因此并未接受甲公司的出差任务。

事后,甲公司却以小花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工会报备。

对于公司的说法,小花认为,甲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怀孕的现实情况及专业特长,强行安排科研任务,存在过错,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项目奖金、年终奖、扣除的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房租补贴、经济补偿金、哺乳期工资、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等。

但事情却一直没有进展,直至2019年10月8日,仲裁委以超过四十五日仍未审结为由终结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结束后,小花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面对双方各自陈述,法院给出这样的判罚

对于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小花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甲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均能通过积极沟通提出替代解决方案。

鉴于甲公司安排给小花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小花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甲公司不能就此证明小花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并构成旷工。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以小花拒绝出差为由视同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而辞退小花确有不妥。甲公司解除与小花的劳动关系实体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甲公司并不服判,于是申请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

虽然甲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花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因此,尽管小花拒绝甲公司相关工作安排,但是,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

另一方面,甲公司安排的两项出差任务中的一项非其本职工作,另一项本职工作其已做出妥善安排。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小花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小花的行为亦未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甲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随后,审理该案的法官表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即使在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普法君看来,本案中的甲公司在面对怀孕女员工这一情况时,并没有通过变通工作方式进行处理,反而以其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颇为有些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员工合法权益了!

且不说小花并未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反而依旧按照“你出工,我付钱”的对等观念要求女员工到岗,这也触碰了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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