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就能随意乱挖开设路口吗?执法部门说No!

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2021-05-12 20:58
摘要

法律原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大家都知道,占道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并不是你想挖就挖、你想开就开。需要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才能施工。然而,有些建设单位未取得路政许可便擅自开挖道路、开设路口,以“重点工程”“上市公司总部建设”等理由把申请路政许可这件事抛之脑后。为此,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加大路政巡查执法力度,让违规开设路口等路政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案例1:

高速桥下修建临时路口

负责人竟声称重点工程可免处罚?!

日前,执法支队龙华大队执法人员来到龙华区较为偏僻的观澜街道研发中心路段进行巡查,发现在外环高速下桥墩旁多了一处临时路口。

经现场勘验,临时路口长约10米,宽约3.8米,原先铺设的人行道已经被开挖,工人正在做路面硬化,然而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周边并没有看到占道挖掘相关许可文件。

见状,执法人员立即叫停施工,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来到现场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施工现场负责人胡某称,这是区政府的“深圳市某垃圾环保产业园”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是深圳合*环卫公司,相关工程已取得政府的临时用地申请,并且已经和街道、社区报备,经得街道、社区同意后在此处开设临时路口。

开设临时路口只要街道同意就行了?看来这名负责人似乎并不清楚开设路口应当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为了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相关文件,并对建设单位开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

然而过了几天,建设单位负责人并没有按时接受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又通过邮寄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还不定期前往到施工现场巡查。最终,建设单位负责人前来龙华大队接受调查。

建设单位负责人王某说:“我们确实不知道开设路口需要经过市交通运输局的审批,也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这是重点工程就可以免受处罚。”

最终,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深圳合*环卫公司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违法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5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王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案例2:

总部工地无证开设路口

上市公司还想逃避处罚?

无独有偶,执法支队龙华大队执法人员在龙华区观湖街道麓湖社区调查泥头车违章案件时,通过司机得知附近新开了一个工地。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这个工地,果不其然,这处工地多了一处临时路口,路口附近也没有看到占道挖掘相关许可。经现场勘验,这处临时开设的路口长约9米,宽约3米,占据了人行道的一部分。

由于工地周边是人口密集的小区,擅自开设路口将给周边居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施工项目部进行调查取证。

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这是上市公司深圳普*科技公司的总部大厦,是重点招商引资工程。为了施工车辆出入方便,我们在这里设了一个临时路口。我们也已经到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申请了临时路口的申请,但是一直没有审批下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要求建设单位前往龙华大队接受补充调查。

建设单位负责人蔡某:“我们是上市公司,如果处罚建设方对公司信用影响很大,能不能处罚别的公司?”

执法人员:“我们可以理解这种担忧,但是按照有关条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义务要求施工方文明规范施工。”

最终,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深圳普*科技公司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违法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5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蔡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重要提醒:

通过这两宗违规开设路口案例,深圳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想给道路施工建设单位提个醒: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千万不要以“重点工程”“上市公司”等理由擅自开挖道路,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路政施工一定要做好以下三点:

施工前,取得许可合法施工;施工时,做好安全围挡规范施工;施工后,及时恢复做好善后工作。

如果大家在道路上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挖掘道路等行为,及时拨打12328举报,执法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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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原标题《“重点工程”就能随意乱挖开设路口吗?执法部门说No!》)

编辑 (冻结)董雯静审读 刘春生审核 新闻网-曹亮,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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