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楼层撤桶、定时定点投放。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将处罚信息归集到市信用平台等方式提高了违法成本。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忠敏、副市长胡新天参加发布会。
关键词1: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将定时定点投放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五章五十条。根据该《条例》规定,今年6月1日起,珠海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为与定时定点投放相衔接,该《条例》还规定,我市将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者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先分后混”最高罚五十万元
针对公众较为关注的垃圾分类投放后是否会混合装运、处理等问题,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监管。该《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分类专项设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登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进行全过程监管。
该《条例》还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奖惩结合助推全民参与
《条例》规定,构建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生活垃圾分类组织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
在全民参与方面,该《条例》建立了激励机制,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不遵守垃圾分类要求,乱扔垃圾的行为也将给予处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实施,意味着以今年6月1日为分界点,珠海对于垃圾分类的态度将由“倡导”变为“要求”。比如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2:出租屋管理
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不分章节,共37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并通过强化信息化管理、明确禁止出租屋房屋类型、实行出租屋编码管理、建立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理机制、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等举措,保障出租屋“底数清、情况明、隐患除”。
“该《条例》整体来看突出四个亮点:一是明确了镇街的出租屋管理职责,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二是压实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综治格局。三是建立了信息化快捷申报渠道,进一步实现了便民利民。四是加大涉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对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警告或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该《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提高至二百元到三万元不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合理提高了违法成本。
不按规定申报将被罚款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比如,规定了出租人需要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者镇街、村居主动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履行出租屋安全使用查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开展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同时,对成规模出租屋、短时出租屋进行了特别规定,强化了出租人的义务。此外,还明确了承租人要如实说明租住人数、按约定用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遵守所在地管理规约等承租人义务。
该《条例》还规定,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题《珠海这两个新规即将施行!事关垃圾投放、出租屋……》)
编辑 陈冬云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