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伟被提起公诉
南方+
2021-03-12 15:15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国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获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合作、个人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国强简历

刘国强,男,1953年12月生,汉族,辽宁本溪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待遇。

1968年10月至1970年09月,辽宁省本溪县兰河峪公社下乡知青;

1970年09月至1978年03月,本溪钢铁公司运输部工人;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大连铁道学院(现大连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生,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年01月至1996年04月,本溪钢铁公司热连轧厂、冷轧厂电气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机动科、综合计划科、工程科科长,厂长助理、副厂长,冷轧厂厂长兼党委书记;

1996年05月至1997年04月,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05月至2000年03月,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其间:1992年03月至1995年12月,在东北大学自控系工企自动化专业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

2000年03月至2001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辽宁省本溪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05月至2013年0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01月至2017年01月,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北京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伟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伟简历

李伟,男,汉族,1963年5月生,北京人,1987年1月入党,1982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毕业(中央民族学院中文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曾任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调研员,市政府宽沟招待所副所长、所长,市政府驻海南省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副局级),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市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

(简历摘自人民网)

编辑 张克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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