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发布消息说,政府已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规例》)(第599J章),就《规例》下的强制检测公告刊宪,要求于指定期间曾身处5个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称“受检人士”)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
消息说,现时,在全港所有地区,如有住宅(包括商住两用)大厦新增一宗或以上确诊个案,或其污水样本检测呈阳性,显示可能存在感染风险,均会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针对工作场所的检测方面,如某一个工作场所出现两宗或以上的确诊个案,便会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按上述准则,今日(2月18日)有5个指明地方被纳入强制检测公告(1. 香港新界大埔宝乡街 88 号 88 广场;2. 香港九龙深水埗大南街 315-319 号崇德楼;3. 香港九龙观塘秀明道 101 号秀茂坪邨秀程楼;4. 香港新界沙田小沥源路 63 号绿怡雅苑第 1 座;5. 香港新界元朗日新街 5 号日新大厦)。
强制检测公告详情为:任何在2021年2月5日至2月18日期间曾身处任何附件一所列指明地方超过2小时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住客、访客及工作人员),须于2021年2月20日或之前接受检测。受检人士若在2021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期间已进行检测,会获视为已遵从强制检测公告的规定。
此外,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提醒公众,政府早前已发出强制检测公告,要求所有密切接触者的同住成员接受强制检测。任何人士若曾与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22条接受检疫的人士(下称“受检疫人士”),在其检疫开始之日或该日之前的14天居于同一居所,并且于该受检疫人士完成检疫前得知有关检疫,便须在得知受检疫人士须接受检疫后的两天内接受检测,并在接受检测后的3天内,以电话(6275 6901)、传真(2530 5872)或电邮(ct@csb.gov.hk)向政府报告检测结果。
消息指出,港府明日(2月19日)会在观塘秀茂坪邨、沙田绿怡雅苑及西贡赛马会大会堂增设流动采样站。位于尖沙咀加连威老道100号及大围村南道(近港铁大围站A出口)的流动采样站会延长服务日期至2月21日(星期日)。除流动采样站外,受检人士亦可选择到全港各区任何一间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服务,费用全免。
据介绍,受检人士可选择以下检测途径有:(一)于流动采样站接受检测服务(名单及服务对象(如适用)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二)于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服务(名单见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三)于121间邮政局、20个港铁站设置的自动派发机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47间指定普通科门诊诊所索取深喉唾液测试样本收集包,并把样本交回指定样本收集点(派发点及时间,以及样本收集点及时间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四)于医管局普通科门诊诊所按照医管局医护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测;(五)自行安排接受由卫生署认可,并可就检测结果发出电话短讯通知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名单见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六)使用卫生防护中心派发到相关指明地方的样本瓶(如适用),并按有关指示交回已采样本的检测样本收集瓶。
发言人提醒,于医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间接受的检测,以及不可就检测结果发出电话短讯通知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均不符合上述强制检测公告的规定。受检人士如有病征,应立即求医,按照医护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测,不应前往流动采样站及社区检测中心。受检人士须保存载有检测结果的电话短讯通知,并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该人士进行指明检测的资料时,提供相关电话短讯供其查核。此外,受检人士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采取适当个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卫生,以及除为进行指明检测外,尽可能在确定检测结果前留在其居住地点并避免外出。
消息指出,任何人士就强制检测安排有疑问,可于上午9时至下午6时致电热线6275 6901查询。受检人士如欲前往个别社区检测中心作检测,可先查询中心的预约情况。社区检测中心热线电话见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政府会继续全力追踪曾到过有关地方并可能受感染人士,并严肃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检测公告。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发言人重申,政府各部门相关人员获赋权执行《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规例下的若干职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要求个别人士提供资料或协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从相关要求即属犯罪,可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为进行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而收集或使用任何个人资料,均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处理相关资料的政府部门或检测机构会视乎需要,向卫生署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并不涉及将任何个人资料提供予境外机构或人士。政府呼吁所有对身体状况有怀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风险的人士(如曾到访有疫情爆发的地方或曾接触确诊个案)尽快进行检测,以有效地及早识别感染者。
编辑 张克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露锋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