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系”了安全带,还被罚500?这波真不冤!
盐田法院微信公众号 梧桐小羊
2021-01-17 09:34

在深圳打车,出发前司机都会提醒乘客“麻烦系好安全带”,没办法,谁叫深圳出了名的“查得严”,就算放荡不羁爱自由,乘车的时候不系安全带,驾驶员可能要和乘客拼命……但是您知道吗?有些时候,就算“系上”安全带也得吃罚单。

【案情简介】原告梅某于2019年4月28日驾驶车辆在经过北环大道某路段时,因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以下简称“南山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作出《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500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局作出维持南山大队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争议焦点

1、本案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2、本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经查,本案现场违法照片中,并未显示乘车人已佩戴从臀部斜跨前胸至另一侧肩部的宽带,即乘车人将安全带置于腋下佩戴。

根据《GB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OSFIX儿童约束系统》相关规定,三点式安全带是由一条横跨佩戴者骨盆部位前方的腰带和一条从臀部斜跨前胸至另一侧肩部的肩带组成的安全带。世界通用的安全带标准使用方式就是上述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三点式使用方式,标准使用安全带即表示绕过肩部的安全带不能置在腋下,不标准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应视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应优先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此情况下并不适用法律位阶原则。被告南山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涉案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2019年11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正式实施。这份“狠”起来连乘车人和路人都不放过的深圳“史上最严”交规表示: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你没商量!!!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还以为不握方向盘,就可以“为所欲为”?深圳告诉你:童叟无欺 一视同仁。

【法官拍案】

李欣怡 | 盐田法院速裁庭法官

绝大部分道路交通规则的设立,都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要求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来最大程度保障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虽然交通违法行为不会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作为驾乘人员应该在任何时间、地点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不可等到酿成大祸,才追悔莫及。原告应摒弃安全带的使用思想误区,重视安全带的标准使用,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养成乘车必系安全带的习惯,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违法,更是为了给自己加一层保命buff。毕竟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但防患于未然绝对是行走江湖的“硬道理”。

编辑 陈秦帆

(作者:梧桐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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