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刑25年!深圳法院宣判两起涉黑恶案件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2021-01-08 11:13

进入新的一年,深圳法院继续按照上级的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日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涉黑恶团伙,其中横岗“龙哥”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霸住横岗组织卖淫,“龙哥”获刑25年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龙(绰号“龙哥”、“河南龙”)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储存弹药罪、重婚罪等多种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某龙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5年至1年6个月不等,全案判处罚金共计8085万元,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约840万元。

据悉,该犯罪集团为龙岗区自2018年1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铲除的第一个涉黑犯罪集团。

263页判决书详细阐述被告人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龙自2006年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一宾馆担任“内保”头目,先后纠集王某(在逃,另案处理)、刘某军、黄某、贾某明、苏某坤等人,在横岗街道一带逞强斗狠,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建立以李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层级结构清晰、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7年8月,李某龙带领宾馆“内保”人员对一KTV的工作人员肖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后,李某龙接手控制了位于横岗街道的三家娱乐场所,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运用暴力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还向该区域内从事眼镜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群众收取保护费,通过种种方式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该犯罪集团由方某、李某华等对娱乐场所进行统一管理,由贾某明、苏某坤、杨某华等“内保”人员充当打手,对各场所实施统一非法保护,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对缴获的收银台电子账单进行审计,自2012年3月至2019年5月,三家娱乐场所营收共计1.47亿元,获取非法利润共计3200余万元。

用“新媒体”敲诈勒索,00后犯罪团伙被判刑

被告人文某喜是这个00后犯罪团伙的头儿,他成立传媒公司,先后收购和注册数十个微信公众号,通过亲戚朋友和同学等关系,纠集被告人李某福、董某美等多个骨干,通过公众号平台接受爆料人的所谓“投稿”,对“投稿”内容完全不加甄别,便添油加醋、胡编乱造,配上耸人听闻的标题对社会公众发布,博取点击率。当被害人联系他们要求删帖时,他们收取文章浏览量的30%-50%作为删帖费用,否则不予删除,对删帖非法所得约定分成提成。

被害人多为正在上学的青少年,爆料人多为他们的同学或朋友,企图以网络霸凌的方式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迫。当相关推文在被害人的社交圈广为流传时,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都造成极大损害,甚至出现抑郁等精神状态。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开始,以被告人文某喜为首要分子的深圳市某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招募纠集被告人李某福、董某美等员工,组成人数较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4日

被害人A要求被告人删除公众号上的爆料文章,对方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一定比例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A人民币1100元。

2020年3月3日

被害人B要求被告人删除公众号上的爆料文章,被告人文某喜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50%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B人民币4285元。

2020年3月9日

被害人C要求被告人删除公众号上的爆料文章,对方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50%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C人民币1008元。

2020年3月17日

被害人D要求被告人删除公众号上的爆料文章,对方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50%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D人民币1400元。

2020年4月17日

被害人E要求被告人删除公众号上的爆料文章,被告人李某福以需要收取文章浏览量50%的删帖费用为由敲诈勒索E人民币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喜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福系该恶势力集团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三名被告人的涉恶罪行本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三被告人年纪尚轻,可塑性强,加之在庭审中均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认罪认罚,个别被告人还有立功情节,因此法院参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文某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董某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现已生效。

见习编辑 连博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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