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名男子在杨梅坑海域电鱼被逮捕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欣 梁农
2021-01-06 13:51
摘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孙某、李某趁着夜黑风高,偷偷带着潜水装备、电鱼枪等设备来到了大鹏杨梅坑海域。此时,寂静的夏夜四处无人,他们满心欢喜地潜入近海,开始了捕鱼之旅……记者近日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李某批准逮捕。

休渔期间捕鱼,违法!

当天晚上,正当孙某、李某收获满满准备上岸烹饪美食时,却被正在杨梅坑海域进行执法检查的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的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7.35公斤,另搜出电鱼枪3把、电池1盒。后该案因涉嫌犯罪被移交至深圳海警局,日前由深圳海警局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

潜水捉鱼居然犯罪?是因为捕的鱼属于保护野生动物,还是捞的鱼超重超量了?其实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是孙某、李某在错误的时间用了错误的方法进行捕捞,一错再错就酿成大错了。

记者了解到,禁渔期是国家为了保护水生生物正常生长或繁衍,保证水产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而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水产品的期间。我国自1995年以来便设立和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并多次对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深圳附近的海洋属南海海域,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北纬12°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期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不得作业。孙某、李某正是在这一期间的7月份在这一海域进行非法捕鱼行为。

电鱼行为,违法!

电鱼行为是危害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顽疾”,为法律严格禁止,原因在于电鱼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而且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会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所以,对于电鱼这种绝户捕捞行为,绝不能姑息放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孙某、李某两名犯罪嫌疑人正是用了电鱼这一违法方式进行的捕捞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编辑 高原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欣 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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