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热议的话题——“降低刑责年龄门槛”很有可能就要变为现实了。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具有相当的严厉性,设置最低刑责年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过于严苛的刑责,而给予其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这种设置,本身并不存在太多争议。
但是,对于刑责年龄的确定,放眼世界,各国自有不同。有将最低刑责年龄设定为14周岁,也有将这一年龄设定为12周岁。说明刑责年龄设置的高低,只是个标尺,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综合考虑到相应行为人的“辨识”和“控制”能力——这两项具有决定性的能力受到本国历史、文化、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换句话说,最低刑责年龄的设定不仅各国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世界标准,而且随着一些影响因素的改变,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是应当与必要的。否则,落后于时代社会变化与现实情况的最低刑责年龄设置,非但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适得其反。
前段时间热播的网剧《隐秘的角落》,改编自紫金陈的小说《坏小孩》。在小说中,具有高智商的中学生朱朝阳将他的妹妹推下楼后,不仅安慰自己说自己还未满14岁不要负刑事责任,还在后来不断地与其伙伴普普、丁浩说未满14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朱朝阳和他的伙伴们都未成年,但他们表现出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其实都超出了法律的预设。14周岁的最低刑责年龄,不仅是他们失控伤害他人的“心理安慰剂”,也使他们缺少了应有的畏惧感,导致他们走向了更深的犯罪深渊——在这个以“坏小孩”为主角的故事里,陆续牵扯出9条人命!
小说虽然是虚构的,但折射出了更深刻更残酷的现实。实际上,朱朝阳们的心理,在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中,能够找到颇有说服力的证明加以支撑。在湖南娄底13岁男孩捅死12岁同学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堪称犯下了“十恶不赦之罪”,但最后,他们却都因为未满14周岁,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的专业数据也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背景下,未成年人身份是否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保护伞”,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之类的话题就成了社会议论的焦点。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有3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也建议将中国刑责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同时建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此次刑法修正案拟降低最低刑责年龄,是基于对社会现实情况的考量,也是对社会舆论和人大代表建议的积极回应。
实际上,并不能将此次修正简单地视为降低了最低刑责年龄门槛,而是对我国刑责年龄的一次完善。修正案一旦通过,付诸实践,我国的刑责年龄如一些论者所言,将形成“三元模式”。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严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责年龄的“三元模式”,像是用法律划出的三道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效仿朱朝阳,以年龄小为借口,在罪恶的深渊里越坠越深。
“小咎不究,终至重罪”。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降低刑责年龄门槛”,实际上是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线前移,“护身符”变成了“惩戒牌”,朱朝阳那样的“坏小孩”就有可能在犯罪的悬崖边及时止步。
编辑 许舜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