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方与他人同居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深法宣 通讯员 徐舜
2020-12-21 19:37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南布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居民张女士咨询,称她与赖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今年11月,张女士发现赖某在外地打工期间,与某女性于2013年开始同居,并于2018年生育一女。张女士感觉遭受背叛,现准备离婚,询问如果离婚能不能向赖某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忠实勤勉,一方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赖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与张女士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赖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不背叛,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婚姻的不忠实,是难以忍受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而且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更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可能构成重婚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双方应当积极维护好夫妻关系,不喜新厌旧,移情别恋,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家人负责。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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