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小超市,竟然被起诉侵犯商标权?
深法宣 通讯员 涂芷筠
2020-12-17 09:27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马峦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熊女士的电话咨询称:其兄熊某甲在外地开了一家小超市,近期收到同行的律师函,内容是:熊某甲经营的小超市使用的名称与其名称一致,涉嫌商标侵权,要求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熊女士询问:其兄长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若属于商标侵权,该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

法律分析: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4169951件、2545215件,有效注册量已达2569.9万件,连续十多年成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大国”。

一般情况下,首先要分析使用的名称是属于商标还是字号。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保护,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企业及时进行续展。字号保护范围仅限注册本地,字号与企业的存续时间是一致的。因此,熊女士可以先确认对方是以商标注册还是字号注册;若对方是以商标注册,且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熊某甲的超市名称使用了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应及时更换超市名称,积极与对方协商相关事宜。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一下几类: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为了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但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被称之为“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五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六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条是指上述五类行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例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保护,本身就是维护权利人的竞争优势,防止侵权人通过种种侵权行为实现“免费搭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和承载商品或者服务声誉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现实中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涂芷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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