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近日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的又一次“上新”,固化大湾区多年跨境搜救合作经验,破除跨区域救援联动壁垒,为加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提供长效保障。
粤港澳大湾区拥有约2万平方公里海域,是我国海上经济活动最为密集的核心海域。受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影响,区域台风、风暴潮、暴雨等极端天气多发,海上险情呈现突发、多发、跨域的鲜明特征。早在2010年,广东就分别与香港、澳门签署专项搜救合作安排,长期开展跨境联动搜救,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但受管辖边界、制度机制差异制约,人员跨境移交繁琐、搜救资源调配不畅、救援设备通关不便等问题,持续影响湾区海上救援整体效能。
针对实践中的痛点难点,《条例》以“小切口”精准立法,固化三地成熟协作模式,靶向打通搜救堵点。《条例》明确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坚持资源共享、就近快速、安全有效、互帮互助四大原则,细化列举六大跨境搜救合作启动场景,为一线搜救实操提供清晰、明确的制度指引,全方位提升大湾区跨境海上搜救协同处置能力。
针对群众和业界关注的跨境人员移交难题,《条例》优化通关与移交机制,简化救援人员、遇险人员及救援设备出入境流程,打通跨境搜救快速通道。明确规定,在港澳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本省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需按照港澳搜救机构要求完成移交;若因人员救治、恶劣气象、复杂海况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移交、需载回本省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接港澳搜救机构,统筹协调相关搜救、港澳事务、外事、公安等单位,稳妥做好后续遇险人员移交工作。
船舶、飞行器是构建海上立体化搜救网络的核心力量。为强化跨境搜救装备保障与联动协作,《条例》明确对港澳搜救船舶停泊补给、搜救飞行器起降停放提供专属场地和配套保障,并细化跨域搜救协作规范。其中明确,港澳飞行器参与本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省海上搜救中心需及时通报空管、民航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飞行器飞行安全管理;针对搜救过程中的停降、补给需求,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场地,需全力保障港澳飞行器起降、停放、补给等搜救相关作业需求。
在长效协作建设方面,《条例》建立搜救行动后评估、搜救资源信息共享、专业交流培训、联合应急演练等常态化机制,持续提升三地海上搜救合作的稳定性、专业性和持续性。同时,统筹整合各类保障要素,凝聚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公众多方合力,为大湾区常态化跨境海上搜救合作筑牢坚实支撑。
据介绍,《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以来,出台的第5部“小切口”法规。随着多部专项立法相继落地,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有效破解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难题,充分激活区域协同发展动能。
编辑 高原 审读 马如骁 二审 滕琪 三审 甘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