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中华bitcity到宝安壹方城捣谷岛谷,从丰盛町步行街到东门动漫城的老旧楼宇,主营“二次元”商品的“谷子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年轻人的消费地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初,深圳汇聚了超过120家“谷子店”。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连日探店发现,随着“二次元”消费兴起,“谷子店”的商品存在合规界限模糊、“软色情”擦边、对未成年人监管缺位等问题。
无中文标识渠道不明 商品合规界限模糊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在多个商圈探店发现,“谷子店”商品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较为普遍。在大中华广场的bitcity小镇一家名为“XXmart”的店铺里,记者现场粗略计算,货架上约八成商品标签上只有“xx限定”或“某国版商品”等字样,缺乏中文标识。



在另一家名为“XXX二次元”店铺货架上,有标识和无标识的商品混在一起售卖。记者通过社交平台了解到,该店主营海外代购业务,店方也经常在社交平台发布海外扫货视频。但在实体店里,店员并未主动告知代购二手商品或正版商品的分类和区别。
一位不具名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谷子店”里此类无中文标识商品存在不合规问题,可能是无法出具合规进货渠道的二手商品或走私货品。




店铺售卖无标识商品
内容软色情“擦边” 青少年监管缺失
除了商品缺乏中文标识、渠道不明,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谷子店”无标识商品存在软色情、“擦边”内容。
记者在某“谷子店”探店时发现,部分货品的包装存在软色情内容,甚至有部分货品人物形象存在穿着暴露、造型露骨的情况。据业界人士介绍,此类商品在原产地有年龄购买限制,并非全年龄段可接触的商品。
未成年人是“谷子店”的核心消费群体,记者在探店发现,售卖含软色情内容货品的“谷子店”,并未针对商品的年龄限制采取任何管控措施:一方面未在店铺内设置年龄提醒、未对商品进行分区摆放;另一方面对进店挑选商品的学生群体无任何询问、劝阻行为,未成年人可随意接触、购买这类软色情商品,商家完全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部分商铺售卖二次元商品有擦边及色情内容
“中古”货品规则漏洞存消费“陷阱”
“中古”(二手)商品“谷子店”悄然兴起。记者在探店过程中发现,这类店铺“门道”也不少。在东门新白马某“谷子店”,虽然店铺上写明有售卖中古商品,但货架上不少“中古”商品包装封条完好,有些甚至是刚上市不久的新品,售卖区并未注明所售商品是“中古”或二手商品。
记者向商家询问封条完好的“中古”商品时,工作人员解释为“仅拆检”甚至“全新仅摆”。在消费者购买“中古”货品中,商家未对其使用损耗、破损情况、维修记录等作如实说明,二手商品的质量状况全由商家口头描述,买卖双方无明确的品质约定。


“三无”、假冒货品散装售卖
“三无”货品在“谷子店”里也较常见。在前海壹方城一家“谷子店”里,串珠、DIY小配件、换装娃娃的配套衣服散装售卖,大部分没有标识或缺乏生产信息,货品使用材料未予以明示,消费者无从分辨。
假冒商品则更为隐蔽。在东门动漫城一家无名小店,记者发现一款海外IP货品,正版售价650元,该店售价60元。其外包装上印刷的是外文,间或夹杂一段中文提示,品牌名、生产信息均缺失。记者购买一个拆开包装后发现,货品上没有任何烫印标识或商标。




该店铺售卖的盗版商品,没有任何生产信息,外文中混杂的中文显得十分突兀
主管部门:或涉多项违规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将探店所了解到的“谷子店”乱象问题反馈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二次元商品市场的产品质量和经营秩序,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采访所了解的情况,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予以一一解析。
就商品标识、渠道不明等问题,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加贴符合要求的中文标识。对于知名品牌无中文标识的情况,可能涉嫌走私或非法进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须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发票等来源证明。对于非知名品牌且无中文标识的,除涉嫌无合法来源外,还可能涉及假冒伪劣。
关于散装销售小商品有关规范,该工作人员介绍,对此类自配、串珠等散装小商品,经营者应在货架、柜台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明示。
该工作人员介绍,二手商品因其已历经使用、损耗,状态不同于全新产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难以依据针对新品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判定。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二手商品质量的专门技术标准,二手商品质量状况主要由买卖双方约定,但如商品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梁松滔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陈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