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假期兼职受损害而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小林是江门某院校在读大学生,寒假期间,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月到江海某电器公司打短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林在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致使左手第二指被压伤。小林于2020年8月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随后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小林为在校学生,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小林遂将该电器公司诉至江海法院。
庭前会议中,双方围绕“假期工(小林)与用人单位(江海某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原告方诉称,小林已年满16周岁,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但被告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且在入职后未进行系统的机器操作培训,致使发生工伤损害,理应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被告方辩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小林与企业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应支付工伤项下的赔偿费用。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促使原告方明确诉求。小林虽年满16周岁,但属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电器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明小林手指受损害的状况,小林本人也到庭举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假期兼职在校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官建议:假期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定下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资及支付方式等。保存相关工作证、工作照片、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单位工作,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兼职过程中遇到侵害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如在满16周岁假期工打工期间受伤的,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若形成劳动关系,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及赔偿。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