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凌晨,龙岗交警大队接市民报警称,在龙岗大道六约圣德堡酒店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发生一起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伤者昏迷不醒。
执勤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通知救护人员到场开展人员救助。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民警则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事发当日凌晨0时31分许,邓某骑行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龙岗大道圣德堡酒店非机动车道上时,与非机动车道上路中间石墩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邓某陷入深度昏迷,经医院反馈,邓某脑硬膜下出血,一度出现生命体征不平稳的情况。
“经检测,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事故发生时邓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后陷入昏迷。”深圳市交警局龙岗交警大队民警表示。
▲事发现场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司机首次饮酒后(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500元罚款。
司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1000元罚款。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的司机,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醉酒后(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0元罚款。
此外,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编辑 冯进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