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获取安全感,在住所周边安装监控摄像头,身住老城区住宅一楼的老赵也不例外,但他却因此惹来了一场官司。楼上邻居认为生活隐私受到侵害,起诉要求他拆除相关监控设备。老赵认为自己无错不同意拆除。近日,本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老赵和小李是越秀区同一住宅楼上下相邻的邻居。老赵住一楼,其在小院周围安装了8个监控设备探头,其中6个探头的拍摄角度向下,拍摄的是其房屋大门、窗户等四周情况;另外2个探头安装在房屋对出的小区围墙上,拍摄范围正好对着小李所住二楼的阳台窗户。此外,小区各楼宇间均有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小李认为,其生活隐私受到侵害,经居委、城管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赵拆除相关的监控设备。
老赵辩称,其房屋地处小区西边最角落、最深处,曾遭遇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其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固定不能旋转的,不侵犯小李隐私,故不同意拆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老赵应拆除其在房屋对出的小区围墙上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张广鋆指出,安装摄像头,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一旦涉及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老赵房屋位置在小区角落,一般居民正常出行确不需要经过该处,其基于安全考虑在房屋周围设置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虽并无直接拍摄到小李房屋内部,但对小李健康安宁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拆除。
对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需要注意,住户自行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否则可能影响邻里的信任和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同时,公民个人也需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原标题《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权益吗?法院判了》)
见习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李怡天 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