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严惩!
法治日报
2022-06-29 10:33

不法商家无视患者生命健康,竟然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并非法销售给9家医疗机构,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对涉案公司提起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1209.6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6月2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在其中。

此案中,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多种气体生产、销售的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某公司在只取得医用气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未取得医用液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工业氧生产企业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工业液氧,经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伪造、变造医用液氧出库单、检验证明等手续后,多次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以每吨3000元(其中运输费用约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非法销售给伊犁州直9家医疗机构,销售金额达5140403.2元。

2020年6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犁州院)在办理某公司、张某某等4人非法销售假药罪一案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为确定工业氧非法冒充医用氧使用后会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办案检察官向伊犁州3家医疗机构的5名医疗专家进行了咨询,5名专家均认为,工业氧是一种工业产品,而医用氧系医用药品,其生产、储存等均有一系列严格规范。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使用后,生产中产生的杂质、有害气体等进入人体后必然会对患者造成健康损害。

经民事诉讼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伊犁州院于2020年8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1209.6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伊犁州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不法商家无视患者生命健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对涉案公司提起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公益损害范围、获利情况等因素,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编辑 陈梓宁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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