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吸毒人员售卖管制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张庆荣
2022-06-27 13:09

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均是大家熟知的毒品。但随着我国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制售传统毒品的难度与日俱增,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也随之越来越强。不少犯罪分子妄想钻法律空子,通过贩卖管制药品获取高额利润,对社会造成危害。

近日南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就是通过上下家配合、网络售卖的方式出售管制药品牟利,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网络贩卖管制药品,被买家举报

本案被告人陈某与武某系上下家关系。2020年期间,陈某通过多种社交软件发布售卖精神、麻醉管制药品广告,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前提下,仍与多名购买人联系商定交易的管制药品品类、数量、价格,收取费用后让武某发货,或向购买人转发武某提供的二手交易平台链接,购买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支付费用后,武某通过快递发货并向陈某支付提成费用。多名购买人在收到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在包裹中发现氨酚羟考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等药品,并从上述药品中分别检出羟考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成分。

构成贩卖毒品罪,药贩被判获刑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陈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查明,两名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依法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本案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销毁。

法官说法:科学合理使用管制类药品

经鉴定,本案涉及的药品氨酚羟考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因此,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上述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涉毒的犯罪呈增长趋势,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因此极具迷惑性,容易让人对买卖、食用此类毒品抱有侥幸心理。本案被告人在明知涉案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过量会产生依赖性、成瘾性,需医生处方才能开药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员违法兜售,其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抵制毒品,人人有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必要情况下需服用此类麻醉、精神类管制药品时,应严格遵照医嘱,科学合理使用,避免滥用、上瘾,危害身体健康,对自身、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6.2012年5月1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名录》《精神药品品种名录》为依据。

(原标题《管制药品和毒品,也许只有一步之遥,非法贩卖就是贩毒  》)

编辑 编辑-高原(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张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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