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开宣判一起10人涉黑案,最高获刑25年
读特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谢文思
2020-06-30 11:42

6月3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泽湖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陈泽湖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0年代后期开始,陈泽湖通过经营纸厂等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始涉足工程建设等领域。为取得非法影响及相关领域的强势地位,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泽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有组织地实施聚众赌博、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肇庆市端州区涉赌、涉黄、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恶势力团伙。

2009年后,其先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等经济实体,开始染指当地的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高利放贷等领域,以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方面其利用暴力威慑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另一方面继续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行贿、串通投标、充当“地下执法队”、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攫取当地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经济利益,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以陈泽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陈泽湖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谢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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