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奥特莱斯败诉了!
上海法治报
2021-03-05 10:06

3月4日,备受关注的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奥特莱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下帷幕。

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宣判,高院维持了二审法院判决。根据原判,益朗公司和首创奥特莱斯侵害了芬迪公司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

一审芬迪败诉 :转卖正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标?

2015年9月,由首创奥特莱斯运营的昆山首创奥特莱斯商场盛大开业,其租给益朗公司的9间店铺开始对外销售“FENDI”“LOEWE”等大牌商品。2016年4月,芬迪公司起诉称,益朗公司在“FENDI”店铺店招、折扣信息牌、商品包装、销售票据等处使用了“FENDI”商标,构成了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首创奥特莱斯明知其侵权而不制止,构成帮助侵权;两公司在商场宣传册、楼层指示牌、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FENDI”商标和“芬迪”字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两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刊登的“大牌驾到-FENDI”一文,是虚假宣传。芬迪公司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益朗公司销售的芬迪商品均为正品,来源于法国,是商标权人生产销售,也经过了我国的出入境检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不会损害原告商誉。”益朗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是“平行进口”商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FENDI”商标。公司在街区入口的门廊、购物袋、橱窗等处都设置了自有的“EAST DOMAIN”文字和图形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益朗公司在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

益朗公司在购物袋上使用“FENDI”标识

首创奥特莱斯辩称,其没有帮助侵权,其在楼层指示牌等处使用“FENDI”“芬迪”标识,在微信公众号刊登宣传文章,是在适当范围内告知消费者商品的来源,不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和字号,是为了表明商品来源于芬迪公司,属于商标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微信号文章是在合理使用范畴内,不构成虚假宣传,故驳回了芬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芬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作为‘FENDI’商标权人,芬迪公司已经退守到只要求不要在涉案店铺上使用FENDI店招,因为这是区分和识别奢侈品直营店或授权经营店的基本标志。”芬迪公司表示。

益朗公司经营的“FENDI”店铺(左)VS芬迪公司直营品牌折扣店(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店铺上使用“FENDI”标识,已经超过了必要范围,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该使用方式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以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奥特莱斯构成帮助侵权。综合涉案标识的知名度,益朗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芬迪公司35万元。

再审首创奥特莱斯和益朗公司败诉:专卖店?集合店?

益朗公司不服,提起再审。3月4日上午,上海高院作出再审宣判。

法院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从“目的是否善意”“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诚信的商业惯例”三方面进行判断。奥特莱斯商场以“品牌”“低价”吸引顾客,益朗公司的使用行为,虽然可以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芬迪公司,又能帮助消费者迅速找到店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该使用行为客观上产生了让消费者混淆的可能,直接损害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对使用的必要范围应当予以限缩。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奢侈品的销售模式呈现出两种方式,一种是品牌方统一管理的直营店、授权专卖店等,另一种是其他销售主体开设的品牌集合店等。益朗公司的商标使用方式模糊了两者的界限,不符合商业惯例,因此不构成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

3月4日,上海高院对芬迪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宣判。(拍摄:钱成)

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芬迪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益朗公司的使用行为,让人误认为其店铺与芬迪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还指出,益朗公司在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权竞合,不应重复计算赔偿数额。原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标识的知名度,益朗公司的主观过错,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芬迪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益朗公司赔偿芬迪公司35万元,尚属合理,可予以维持。

首创奥特莱斯作为商场管理者,明知益朗公司未获得芬迪公司授权,不但没有制止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反而在微信公众号中刊登“大牌驾到-FENDI”文章,并在店铺指示牌等处标注涉案标识,构成帮助侵权,其应当与益朗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再审宣判,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平行进口商,请注意奢侈品商标与字号的“合理使用”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朱佳平,朱佳平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方和销售商正从原先的生产—销售纵向关系,逐步发展为纵向关系与销售环节横向竞争关系兼具的市场竞争关系。一方面,品牌方正从原先商品生产者的定位走向销售终端,逐步建立起自有的销售体系,如旗舰店、专卖店等。另一方面,品牌方自有销售体系之外的其他销售商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区别于品牌方专卖店的销售模式,如品牌集合店等。

而本案中,益朗公司在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的行为,模糊了上述两种销售渠道的界线,遏制了品牌方与销售商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故该商标使用行为不符合商业惯例,也不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上海高院通过本案判决,提醒益朗公司等“平行进口商”,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平行进口”行为,但商家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而使用商品商标时,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不能传达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信息,以免承担侵权的后果;同时也提醒奥特莱斯等商场管理者,一旦发现商铺存在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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