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53岁男子谢某乙与女子罗某多次进行非法性交易后,再次联系对方准备嫖娼时猝死。谢某乙家属向罗某提起诉讼,索赔共计131万余元。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乙妻子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谢某乙与罗某于2024年底经街头招揽相识,此后罗某4次在出租屋向谢某提供性服务,每次收取200至300元嫖资,累计获利1100元。
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乙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谢某乙洗澡后准备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罗某见状后,立即到客厅用手机打110报警。约过10分钟,警察以及医护人员都来到现场,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乙死因为“猝死”。警方同时对罗某的卖淫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之后,谢某乙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等共计约131万元。原告方认为,罗某作为现场唯一在场人员,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采取基本救助措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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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反驳称,自己在发现谢某乙异常后立即报警,警方之后也通知120前往事发地对谢某乙实施抢救,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她强调,谢某乙是猝死,属于自身身体原因,与她无关。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谢某乙死因为“猝死”,属自身疾病导致,无证据显示罗某有任何加害行为;罗某在事发后立即报警,110迅速转接120,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原告方未能证明罗某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谢某乙妻子和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新闻周刊、看看新闻)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