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
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黄鑫
2019-11-11 20:22

【我该怎么办】

最近,“纪律君”收到街道干部老王的留言: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大家都欢欣鼓舞,摩拳擦掌想大干一场,但又担心因试错被问责。所以想了解,有没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不予或免予问责的规定?

【纪律君如是说】

身处基层一线的干部,有不少像老王一样,既渴望在自己的岗位上施展拳脚、干出一番事业,但又抱有“干得越多、错得越多”的不当认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心态,导致工作上畏首畏尾、错失发展良机。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强化责任担当,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特意新增了免责条款。

《问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责只是手段,压实责任、激励担当才是目的。像老王这种害怕因为在先行先试中失误而被问责的心态可以理解,但他完全可以放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规定,建立了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只要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等原则,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

【相关案例】

2018年4月,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种植户在该镇扶贫创业园内租赁了20个钢架大棚用于鲜切花种植,但在栽植过程中发现大棚在使用面积、保温通风等方面不符合种植要求。于是便找到该项目的分管负责人张扬,希望对大棚结构进行重新调整。由于该创业园是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如需调整结构,要报上级审批。张扬随后向县扶贫办提交了申请材料,但审批却一直没有下来,花棚内尚有25万株亟待“下地”的花苗。在等候审批还是提前建设之间,张扬经再三考虑决定提前允许种植户改造大棚结构,确保花苗能及时种植。2018年5月,省审计厅对沭阳县进行专项审计,发现该镇扶贫创业园项目存在实际建设与申报不一致,且有未严格履行项目调整报批手续的情况。2018年10月,沭阳县纪委监委根据问题线索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是鉴于客观原因,且张扬完全是从实际出发,为了工作考虑,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项目调整报批申请于当年5月已得到上级批复,调整项目也通过了相关部门验收,适用容错纠错机制,于是对张扬免予问责追责。

【延伸阅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这些规定都体现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

新时代需要的是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闯将”,不是“不干事、不出事”的太平官,更不是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违纪者。实践中,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编辑 周宏博

(作者:读特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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