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假借反腐诬告他人?问题很严重!
读特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王保红/文 颜庆雄/图
2019-04-30 08:20

我该怎么办

某局老王、老李最近在竞争同一个岗位。竞争考核前夕,老王炮制了老李和其他几个同事的举报信发到纪检监察机关,严重干扰竞争上岗秩序。在事情暴露后,面对相关部门的调查,老王后悔莫及:“原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纪律君”如是说

反腐败斗争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踩低”别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老王因一己之私,置党性原则于不顾,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以达到打击竞岗对手的个人目的,其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单位秩序,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支“两委”换届期间,该区迎风桥镇新花园村党支部书记匡某斌因债务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该村党支部委员、治安主任匡正林,一直对支部书记匡某斌存有意见,加上这次换届他自己也想竞选村支书,因此对本次纠纷非但不正确履行治安主任职责,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反而刻意隐瞒身份,向市长热线和市纪委进行匿名举报,把匡某斌与村民的经济纠纷,编造成匡某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虚假事实,以期达到组织对匡某斌党纪处分,使其失去竞选村支书资格的目的。经查实,2017年3月,资阳区纪委给予匡正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读特新闻+】

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自己的“奶酪”被触碰,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此类捕风捉影的诬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资源,破坏了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劲”。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指出,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果断对“邪”“浊”亮剑,既不能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让诬告陷害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编辑 李怡天

(作者:读特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王保红/文 颜庆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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