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六家企业“上榜”!为何被罚?原因竟然是…
坪山区应急管理
2019-10-09 21:20
收录于专题: 应急城事

时间飞逝

但是安全的使命一直牢记于心

在过去的9月份里

坪山区有哪些企业进入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

答案:无

那么

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案件里有你的企业吗?

别着急

接着往下看~

坪山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

一 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7月4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马峦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叉车师傅黄军违规使用叉车托举平台载人,企业员工冯德光违规在叉车托举平台上高处作业”的行为。其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违法行为编号“1030”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 深圳市坪山新区鑫昌盛鸿艺五金制品厂

2019年7月11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石井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坪山区鑫昌盛鸿艺五金制品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8月2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石井街道中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6”实施标准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深圳市易斯达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4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碧岭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易斯达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8月9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碧岭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深圳市世纪天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坑梓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世纪天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有员工共计22人,2017年8月6日后入职员工有1人)。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深圳市森辉五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7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坪山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森辉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两台不自带除尘的砂轮机,且处于通电可使用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2019年9月5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坪山街道中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5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2019年度第二季度该单位未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2.未记录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9年8月30日,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中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做到举一反三

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消除事故隐患

在安全面前

坪山区各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编辑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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