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看过来!“审批”改为“备案”有何不同
读特记者 庄瑞玉
2017-11-21 19:44

深圳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看过来!其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管理事权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21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原由市人社局承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事权也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记者了解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含分立、合并、终止)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不再核发办学许可证,由管理机关依据申请出具备案证。原在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续发办学许可证,改为出具备案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变更备案(举办者、名称、法人、办学地址、培训项目等变更事项,下同)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市人社局将另行制定新的管理规范。

此外,自2017年11月13日起,原由市人社局承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事权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立和变更备案,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新增高级(含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备案。

此前经市人社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事权,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下放至各区(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上述事权下放后,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不再受理具体业务。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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