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自然法意义与制度化保障
刘云生
2023-08-29 09:24

提要

生命是自然的馈赠,人民是权力的基石。中国法文化在尊重生命的制度建设中实现了人类文明的快速进化和长足进步,敬畏生命、仁化天下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要义,缔造了数千年辉煌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

生命意义上的人人平等

自然法为什么要尊崇生命?刑法为什么要保护生命?生命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按照生物学的定义,生命无非就是有机物加水构成的物质和能量代谢、回应刺激、自我复制的半开放物质系统;按照物理学定义,生命也就是光子电子质子构造细胞进行新陈代谢和自我复制的存在形式。质言之,在自然科学领域,生命的本质就是细胞通过场介质或生物波进行的新陈代谢与自我复制。

但在哲学、法学领域,生命存在的样态不再单纯是一种物质性、物理性存在,而是一种精神性、价值性存在,生命的本质是平等的。

按照儒家自然法理论,礼法秩序中可能存在贵贱尊卑等身份差异,但在生命意义上所有人都具有同源性和同质性,必须平等,不得偏倚。为什么?因为天覆地载,唯人为大;父生母养,人人平等。

平等的目标实现了,生命的独立和自由也就顺理成章。比较之下,传统文化之所以认为人成为超越万物的至上存在,是因为人类具有自我反省、追问生命意义的能力,可以通过自然法确立理性的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人类文明既是种群进化史,也是思想表达史,否则就只能如狮群猴群,陷入简单、迟缓的种群进化链条。

为保护自我生命和财产安全,人类从自然法中提炼了两项法则:

第一,出于自私自利的本能,每一个人都有权保护自我生命和财产,否则就会面临生存危机甚至被他人奴役、杀戮;

第二,同样出于自私自利的本能,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同等的生命和财产。

这两大法则结合,就有了平等和自由,也就有了自卫权。

有句罗马法谚很有名:“住宅即堡垒。”后来被美国法律继承,称为“堡垒法”,又叫“住宅防卫法”。如果在私人领域,包括住宅、院子、车库遭遇他人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任何人都有权捍卫自己的“堡垒”。

这就是著名的“无限防卫权”。中国从西周以来都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名称不同。三更半夜,闯入他人家里,非奸即盗,主人有权采取一切手段自卫反击,由此导致侵入者死亡伤残,主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就是“格杀勿论”的本义和来源。

法律如何捍卫生命

法律为什么捍卫生命?如何捍卫生命?第一个问题好解答,一言以蔽之:如果法律不能捍卫生命,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生命。第二个问题也简单,无论是公法层面的杀人偿命,还是私法层面的自我防卫,都是为了保障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

但法律捍卫生命还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前提:

第一,捍卫自我生命的时候,同样需要秉持生命至上原则,坚持正当、必要、适度、及时等原则,不得误杀擅杀滥杀。比如《唐律疏议·贼盗律》就规定:对于误打误撞的酒鬼,乱走乱闯的精神病人,或者靠近墙壁躲雨或求助的乞丐、小孩、老人、妇女,不能行使防卫权,否则就是误杀、擅杀,甚至可能被判故杀,一命抵一命。

第二,法律在规定、判决、执行死刑的时候也应当秉持生命至上原则,少杀慎杀。

考察传统法文化,有三种制度的创设和进化都和敬畏生命、仁化天下的理念有关联:

首先是牺牲制度,以动物替代了上古三代的人牲。西周以后,祭祀必须保留,但牺牲换成了牛羊猪鸡等动物,虽然有独尊人命的人类中心主义之嫌,但毕竟是法律文明的跨越式进步。

其次是赦免制度。唐代的正月初一,祭祀完天地祖先后,皇帝一般都要大赦天下,以体现上天好生之德,除了十恶不赦的重罪、危罪、大罪,一般都可能逃脱一死。

最后是替代刑制度。按照今天的标准,宋代的刺配制度就是另类刷脸,不仅有辱人格,还存在广泛的社会歧视。这些发配到军队效力的人,脸上有刺文,要独立登记,叫“赤籍”,由此产生了两个蔑称,一个叫“配军”,一个叫“赤佬”。但仔细考察之后就可以发现,刺配制度实际上还有着人性的一面:为了少杀慎杀,宋代法律将这些死刑犯刺身发配,服务军队,这就是一种替代刑,最大程度减少了死刑执行量。

生命是自然的馈赠,人民是权力的基石,中国法文化在尊重生命的制度建设中实现了人类文明的快速进化和长足进步,敬畏生命、仁化天下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要义,缔造了数千年辉煌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生命的自然法意义与制度化保障 》)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周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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