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宝安普法站(一):违法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或可减轻处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叶志卫
2022-12-06 19:01

2022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深圳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呼吁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守护者。

一、本期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清洗工艺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至厂房外的3个白色PP桶内,其中一个白色PP桶下方存在废液泄露的情况。此外,废水收集桶放置区域为露天区域,只做了10cm的水泥围堰,未采取防风、防雨及防晒措施,地面也未进行防腐处理。

(企业废水储存处)

经查,该公司在2011年1月18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批复载明该公司的清洗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已与深圳市宝安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正常情况下,其清洗废水应按照要求,规范收集于专用废水桶后,交由深圳市宝安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拉运处理。2022年4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进行废水采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章§4.18的裁量标准,可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由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版)》总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按罚款标准的50%减轻处罚,最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

4.《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版)》总则第八条第二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本期以案释法就到这里啦,企业该如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快点击下方视频,跟着宝小环了解一下吧~

编辑 刘思凡  二审 麦苗茵  三审 范京蓉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叶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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