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期待权探析
栏目主持 赵鑫
2022-08-16 08:39

编者按:

期待权相对于传统民事权利类型,从理论上可以说是一种处于取得物权途中的新型权利。如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前虽未取得所有权,但其法律地位不仅能对抗合同相对人,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对抗第三人。期待权作为物权的先期阶段具有的可转让性和法律的充分保障,极大地满足了经济现实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信用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期待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期待权具有准物权性质

李慧娟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兼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强制执行》一文中认为,物权期待权是物权取得的前阶段,符合取得物权要件的期待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转让、质押、对之执行。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因欠缺登记而未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但在符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要件时,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该不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时,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尽管可以认定物权期待权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若同时转让物权期待权的标的物时,处分的亦是他人之物,即使该转让行为已征得出卖人的同意或通知出卖人,但因缺乏中间登记,该处分行为亦不发生物权效力或者无效,受让人无法从出卖人处直接经登记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期待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

王楠在《法制博览》2020年第22期《有恒产者则有恒心——试论<执行异议若干规定>第28条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一文中认为,基于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以及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不动产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往往不能及时进行登记,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总会滞后于买卖合同即债权合意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在这段间隙中,买卖的不动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如果仅仅将买受人当作普通的债权人,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其对房屋的登记或者交付请求权并不具有排除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不动产提出的受偿要求,将面临其他金钱债权人请求就买卖不动产另行变价的不测风险。物权期待权属于一种介于债权和完全物权之间的过渡型权利,其具有实质性的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抗抵押权及已登记的受赠人。因此,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应当视其对不动产的权利成为优于一般债权节点。

建立与期待权相适应的公示登记制度是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王睿在《学术交流》2018年1月《论期待权对保留买受人地位的强化保护》一文中认为,期待权使保留买受人法律地位能对抗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保障将来能够确定的获得所有权,强化对买受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法律地位的确认远非一个司法解释能够解决,需要相应法律制度及具体规范的支撑。其中两个环节最为重要:一方面,应完善我国有关附条件法律行为立法规定,它是期待权理论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使期待权的移转以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在法律层面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应建立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公示方法。期待权作为新型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程度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有效调整原权利人、期待权人和潜在继受人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建立与期待权相适应的公示登记制度是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原标题《文汇 | 期待权探析》)

见习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作者:栏目主持 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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