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要更改入户门朝向,或者是有其他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都需要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不要以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为前提,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如果发生类似案例中的情形,相邻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改造,且改造行为已经影响其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妨害行为已超过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将入户门改回朝内开。
普法君建议,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不可损人利己。若发生纠纷,也要尽量友好协商化解,不要激化邻里之间的矛盾,共同构筑和谐的邻里关系。
编辑 方俊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