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的制定和推广,人类不仅从恒定的自然法则中发现了生存的必然样态,还发明了自我的主体性地位和人际依存规则。
法的成文化和公开化是人类步入文明时代的显性标识,是服饰、文字之外的又一大发明。服饰是人类道德自觉的产物,也是人类确证角色、建构秩序的手段,使人在本能满足外确立了自我道德感知,实现了人与兽的角色区分。而文字作为一种线性时间艺术,不仅超越了早期岩画时代的空间限制,还无限延伸了人类的交往空间,弱化了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最终臻达精准的自我识别和有效的社会团结。
无论是历史学派的发现说,还是分析法学派的发明说,抑或是庞德的“发现+发明”说,都指向人类一个不可否认的进化节点:通过法的制定和推广,人类不仅从恒定的自然法则中发现了生存的必然样态,还发明了自我的主体性地位和人际依存规则,最终实现了自我把控和自我超越,成为优于其他动物种群的高等存在。
成文的法律为什么要公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必须被遵从,但前提是,法律必须是良法,是众所周知的法。揆诸中国,从周公开始,就在宫室雉门外兴建两座象魏,作为宣示法令的场所,此即所谓悬法象魏。象魏也就是后来著名的苍龙白虎二阙。
进而言之,法律公开化的功能主要有三:
第一,明晰边界。法律的成文化和公开化不仅明确了公共权力的边界,自然也生成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为规范;法律不仅约束民众,同样约束尊长,最终推动尊长的身份权威向法律权威倾斜和转换。
第二,确立权威。传统中国法律的权威并非源于君主的个体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稳定性。据《旧唐书》,高宗时武卫大将军权善才误斫昭陵柏树,大理丞狄仁杰认为依法当免职;但高宗认为侵越皇陵,陷人君于不孝,直接下令杀掉权善才。狄仁杰拒不奉诏,慷慨直言:“陛下作法,悬之象魏, 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根据公开的法律和法定程序,罪不至死而皇帝赐死,不仅导致法律权威丧失,还让天下百姓惶恐不安,绝非仁君圣主所为!高宗理屈词穷,权善才终得免死。
第三,增强预期。法贵有恒,公开而稳定的法律不仅排除了特权的随意性、身份性指控和惩罚,还为民众带来了自由度和安全感,增强了个体决策的确定性。汉代以来,除了中央政府的阙,地方也开始将法令写于简册或泥墙之上,是为扁书、粉壁。“扁”通“徧”,就是广而告之,普遍周流之义。至于今天宪法之宪,徐中舒认为其本义就是标表,公布、宣讲政令教令。
至迟从秦代开始,中国已在特制的、有固定格式的竹简上书写法令。竹简最大长度为二尺四寸,后来取其约数,称为“三尺”。百官万民,崇之宝之,法行天下,凛遵无违,“三尺”最终成为法律的代名词。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原题《从悬法象魏到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