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推动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告诉记者,在我国,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如儿童接种的脊灰、麻疹、流脑、乙脑等疫苗以及老人接种的流感疫苗、 外来务工人员接种的麻疹和流脑疫苗。二类疫苗则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成人用流感、狂犬病、乙肝疫苗等。
《意见》明确提出,将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意见》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疫苗采购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网上集中采购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疫苗的供货渠道做出重大调整:所有接种单位使用的二类疫苗全部按照一类疫苗的管理模式管理,必须由省级疾控中心统一采购,再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针对疫苗采购,《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尽快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本地区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质检总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受种者异常反应补偿
针对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意见》提出完善补偿机制,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例如,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等并发症。发生率很低,但其后果往往很严重。
异常反应发生后,受种者可申请国家补偿。以北京为例,2012年北京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其中,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次性补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以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计算,最高者可补72万余元。
《意见》提出,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意见》明确,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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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桂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