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娃没买票被罚 东莞一对父母状告地铁公司
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
2016-12-26 23:56

东莞一6岁男童小桐(化名)随父亲乘坐地铁,因进站未买票,被要求按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补票,其父母觉得该处置不妥,要求东莞轨道交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返还4.5元票款差额,以及赔偿维权成本开支1000元。

事发于今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小桐在父亲的陪同下,第一次乘坐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从南城“蛤地站”前往“旗峰公园站”,单程价格3元。小桐与父亲在蛤地站安检和入闸,并顺利登车。但是在“旗峰公园站”出站时,小桐被一安检人员阻拦,称其身高已经超过1.2米,应补票。另一工作人员要求其父亲办理补票手续,并填写《车站乘客票务事务处理单》,以“无票乘车”为由“发售6元付费出站票1张”。小桐父亲当场和工作人员争辩,因在“蛤地站”安检和入闸期间,地铁工作人员并未提示或者警醒,其并非有意逃票,主观并无过错,对于小桐不符合免费乘车的规定并不知情,并认为在实际票价3元的基础上加罚3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小桐父亲认为小桐6岁,身高1.25米,属于儿童,应享受儿童票价。

双方交涉时间长达15分钟。工作人员态度和蔼,并向小桐父亲解释其处理做法是依据东莞市的相关规定,自己系履行职务。最后,小桐父亲交付6元票款后得以放行。

后来,小桐父母觉得该处置不妥,于是将轨道公司告上法庭。

小桐父亲认为,轨道公司的规定未区分乘客性质和无票原因,取消儿童票的适用空间,违反了相关上位法,依照我国《立法法》关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抵触的部分无效”的原则和精神,应为无效,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

轨道公司表示,乘客进入地铁2号线的运营区间时,应及时了解地铁运营包括票价、班次、发车时间等信息,小桐在东莞地铁已通过各种形式媒介告知票价信息的前提下,以安检和入闸期间东莞地铁的工作人员并未提示或者警醒原告身高已超过标准应购票乘车为由不成立,且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同时,轨道公司表示东莞地铁2号线票价方案及优惠政策的制定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歧视儿童群体情形。而铁路、航空、客运的规定与城市轨道交通无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身高1.25米的小桐乘坐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却未购买车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轨道公司依照《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31条第一款“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的规定,对小桐给予补票6元的处理合法有据。

日前,法院依法驳回小桐的全部诉讼请求。

见习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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